通知通报公告

广东省安委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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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36 我要评论( )

广东省安委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明电〔2013〕4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安委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明电〔2013〕4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明电〔2013〕2号)转发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省安委办成立了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办公室,下设宣传、督导2个工作组,加强对全省检查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地方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在成立负责同志牵头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设立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办公室,加大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力度。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检查督查领导小组负责人、牵头单位和联络员(注明: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和手机),于6月25日前报省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20-83135924,传真:83135940;电子邮箱:gdawb@126.com)。省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分析检查督查进展情况,共同推进检查督查的各项工作。

二、落实全覆盖,强化整改

(一)全面检查督查

所有企事业单位要全面彻底开展自查。所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必须亲自部署,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本企业、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部位、各岗位、各环节进行深入、彻底的自查自纠,认真细致地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存在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

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必须开展全过程、全覆盖检查督查。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各地检查工作要全覆盖所辖各县级人民政府和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并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县级检查全覆盖本辖区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驻地中央管理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由属地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进行全覆盖检查。8月中上旬省安委会将组织8个督查组对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人民政府进行督查,(具体督查方案另发)并对各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二)狠抓整改

各类企事业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企业、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签字后在本单位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及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并负责整改。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每次检查,都要认真填写检查情况表,详细记录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的名称、检查人员、发现的隐患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以及被检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并由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对现场检查出的每一个隐患和问题,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实行挂牌督办并跟踪整改落实。检查结果报告由检查人员签字后,送当地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对因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引发事故的,不仅要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倒查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发动社会参与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的宣传发动,迅速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开设专栏、集中报道、开展访谈、召开新闻发布会和网络信息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加强舆论引导工作。认真组织编发简报专刊,及时组织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对检查工作不力的予以公开曝光。同时要广泛发动群众,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公布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社会举报并及时兑现奖励。各地要保持“12350”举报电话24小时开通,对每一起实名或匿名举报都及时进行核查确认,并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举报查处工作纳入省安委会督查内容。

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认真统计汇总各项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按时报送有关信息。

(一)确定信息报送联络员

请各地区、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信息工作联络员,并于6月25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建立信息交流制度。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周至少编发1期“广东省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刊”,及时反映各地、各部门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学习交流。各地、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定期编发简报专刊,反映情况、交流经验。

(二)实行“周报送、月总结”制度。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大检查工作动态并及时上报。

1.每周星期四10时前向省安委办报送检查督查的主要做法、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挂牌督办情况,以及1-2个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重要信息和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2.每月20日前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情况表》(见附件2),同时继续做好“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3.每月结束后10日内将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主要措施、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及问题分析、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报送省安委办。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于9月30日前报省安委办。省安委办要及时汇总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安委办和省委、省政府。

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将总结材料、工作信息和联络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办公室电话、手机)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报省安委办。联系人:黄鲲、韩光胜,联系电话:020-83135924、83135482,传真:83135940,电子邮箱:gdawb@126.com。

五、加强考核,推动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完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推动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省安委办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纳入2013—2014年度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内容,制定专门考核方案,主要考核各地检查督查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及时性,落实情况及效果、信息报送、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内容。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结束后,省安委办要及时综合汇总结果,通报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考核成绩。

 

附件:1.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明电〔2013〕2号)

 2.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情况表

 3.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牵头单位和联

  络员名单回执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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