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为切实加强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管道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输送管道安全运行和沿线区域公共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我省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多、线路长,输送物品种类量大面广,潜在危险性极大,加上穿越众多公共区域,周边环境复杂,监管难度较大。各地要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运行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范围,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扎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输送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真开展专项行动,排查整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事故隐患
各地要结合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迅速组织开展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违章占压和防护距离不足以及各类管道铺设重叠交叉影响安全等突出问题,督促企业制订有关整治工作方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措施,确保输送管道安全运行,并于2013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治理工作。各地要重点检查涉及穿越公共区域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单位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情况,并跟踪检查中发现危害输送管道安全的事故隐患的落实整改,对拒不开展输送管道整治或隐患整改不能限期完成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请各地市按《关于请提供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有关情况的函》(粤安监函〔2013〕149号)要求将包括上一季度输送管道安全专项治理的总结情况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
三、切实履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管道单位应严格遵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落实输送管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有效实施;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设备和物资,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管道单位应完善输送管道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落实对输送管道的定期检测、维护、检修和更新。管道单位要配备专人对输送管道沿线进行日常巡护,并做好巡护记录。对穿越河道、公路、铁路以及临近公共场所等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增加巡护频次。
管道单位要主动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排除和报告。对危害输送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对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违章占压、违章施工和搭建等外部事故隐患,管道单位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区域地面开挖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
各地要建立地面开挖施工作业证部门联合审批制度,杜绝未经书面批准、无组织开挖施工。施工项目管理单位在组织项目施工前,要按照书面批准的地面开挖施工作业证认真查阅、核实有关资料,全面查实项目涉及地下输送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管道单位要对重要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提出明确的书面要求,现场设置明晰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施工作业计划要求进行施工,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开挖作业。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宣传工作
各地要继续加大对国家近期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尤其是《管理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深入发动管道单位组织学习,切实加强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各地要充分发挥社区(自然村)管理组织的优势和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充分利用宣传栏、标语、小册子等手段大力宣传维护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知识,增强群众自觉维护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输送管道安全事故的能力。
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有关管道单位。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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