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2〕51号)精神,按照分级分类、属地监管的原则,为进一步做好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矿山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省、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分级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其中: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备案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其评审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负责;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备案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其评审工作分别由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自行规定。《关于印发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定 的通知》(粤安监〔2007〕382号)有关工作要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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