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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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38 我要评论( )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粤安〔201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以下简称《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粤安〔201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省内外发生的事故教训,提高对餐饮场所燃气使用过程中存在潜在危险性的认识,并将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与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紧密结合起来,按照《通知》要求,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排查治理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事故隐患。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履行《通知》明确的职责分工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沟通信息、通报情况和移送案件,积极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违法单位、违法行为等相关信息,要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形成案件查办的部门联动机制。

三、加大查处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目标任务中“两个一律”的要求,坚决依法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餐饮场所;对达不到《通知》中所列的10项安全基本要求的餐饮场所,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对餐饮场所发生的各类燃气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信息报送,确保工作实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中关于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及时开展调查摸底,建立台账,收集、汇总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请各地于2013年6月2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将根据各地开展工作情况,适时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进行重点抽查,并将有关抽查情况通报全省。

请省直各有关部门于2013年3月6日前将本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王小英,王秀文;

联系电话:020-83135921,83135927,传真:020-83135382。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

  治理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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