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2〕224号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7 21:39 我要评论( )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近期,我省某市某货柜有限公司在停产转型而组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近期,我省某市某货柜有限公司在停产转型而组织离岗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有111名员工检出疑似职业病,因人数众多而造成了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此次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该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规定,长期未组织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最终导致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为深刻吸取事件教训,有效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尤其是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是对职业病危害早发现、早整治的重要手段,也是对疑似职业病人早检查、早诊断、早治疗的关键环节。一直以来,我省职业健康检查覆盖率偏低,职业健康监护形势依然严峻。当前我省正处于转型升级关键阶段,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排查,认真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用人单位(尤其是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49号) 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健全并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积极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到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治疗,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二、依法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根据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是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三是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是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切实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一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二是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被认定为工伤后,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方便监管部门检查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治机构等查阅。

三、加强执法,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督促、指导、责令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对发现的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等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并跟踪到底,落实整改责任到人;对于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处罚或者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四、强化监管,注重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工会等部门要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各尽其职。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将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处置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并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其技术优势,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严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行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做好有关工伤保险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积极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大精神,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总工会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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