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关于举办全省安全生产教员培训班的通知(粤安监人事〔201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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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44 我要评论( )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2006〕580号文)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三级培训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2006〕580号文)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三级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生产培训教学质量。经研究,拟于今年12月份在广州市举办两期安全生产教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班类别及培训对象

(一)初始教育班

培训对象为广东省内拟从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学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班

培训对象为全省范围内已取得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证书的人员。

二、报名条件

(一)初始教育班学员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培训项目相符合,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

(二)继续教育班学员条件

持有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证书的人员。

  三、其它事项

(一)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规划布局,通知并组织辖区内有关培训机构或拟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机构积极参加本次培训。

(二)本次培训拟委托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具体承办,培训班具体培训时间及地点由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另行发文通知。请参训人员报到时携带身份证,提交《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员业务能力学习申请表》(见附件1)原件1份,以及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各1份,小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除省直和中直驻粤企事业单位外,其它单位的参训学员申请表需加盖各地级以上市安全教育资质资格管理部门公章。

(三)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员如不需换证,只需提交小1寸近照1张,并携带原师资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参训学员应对本人所提交学习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各有关单位以自愿原则自行报名参训。请各参训单位于11月26日前将附件1、2的电子版上传至邮箱gdxj2009@126.com,并来电确认。

  (六)本次培训班名额有限,额满即止。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将根据教员培训需求情况,适时增加此类培训班,敬请学员留意。(报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19号,邮编:510060;联系人:肖艳萍、曾巧淑、张园、刘凤君;联系电话:020-83135704,83135705,传真:020-83135708)

 

  附件:1.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员业务能力学习申请表

    2.报名回执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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