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安监职卫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7 21:44 我要评论( )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珠海、佛山、江门、肇庆市卫生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及《建设项目职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珠海、佛山、江门、肇庆市卫生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规范我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2011年12月31日公布实施的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督促辖区内在2011年12月31日以后申请立项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同时,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规范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加强对相关资料的审核把关,推动本地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步入常态化、规范化轨道。

二、严格实行专家技术评审制度,把好技术审查关

有条件的地市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并将专家库的名单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专家库的专家应当持有相应资格证书或相应技术职称,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各地在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时,要依法严格实行专家技术评审制度:一是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分别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简称“内审”),并在提交监管部门备案或审批时,附上职业卫生专家的审查意见;二是监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依法组织职业卫生专家进行评审(简称“外审”)。建设单位及监管部门组织召开评审会时,均应从省级或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以上专家(为保证评审会的公平、公开、公正,专家数量建议定5名为宜),并且在同一建设项目的同一审批环节中,参加“内审”和“外审”的专家不得重复。参加评审会的专家,应本着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科学、客观、公正、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长应对评审结论作最后的把关。

三、认真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责

各地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一)省管权限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已于今年8月份下放到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实施。

(二)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三)建设单位注册地与建设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提出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

(四)其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一要监督指导企业充分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制度,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二要督促技术服务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供技术服务,保证相关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同时要坚决打击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相关资质审批单位。三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我省关于廉政行为的有关规定,在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及监管职责时,切实做到秉公执法、廉洁从政,杜绝“吃、拿、卡、要”等以权谋私及违法违纪行为。

五、其他要求

(一)2011年12月31日以前立项、正在实施或已投入使用且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要依法每三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向当地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报告。

(二)各地在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时要做好登记、存档、备案和信息统计工作,认真填写相关表格(附件1),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年度统计表》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

(三)各地在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后,对于库内专家的变动情况要及时进行记录、更新,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职业卫生专家库名单(附件2)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

(四)深圳市、顺德区等地区因实行大部制改革而调整部门职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件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登记表

  2.职业卫生专家库名单

  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一览表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办理流程

  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

  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

 知书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意见书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9.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书

  10.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家审查意见书

  1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专家审查意见书

  12.专家审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表

  1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行政审查呈批表

  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较重)预评价报告审核意

  见书

  1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较重)预评价报告审核意

  见书(不予通过)

  1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预评价报告审核意

  见书

  1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预评价报告审核意

  见书(不予通过)

  1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1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

  20.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2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不予通过)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9日

(联系人:苏文进,电话:020-83135491,传真:020-83135488,邮箱:gdzyaq@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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