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景园工地“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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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45 我要评论( )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景园工地“9·13”重大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粤安办〔2012〕113号)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景园工地“9·13”重大施工升降机 坠落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委会、顺德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景园工地“9·13”重大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粤安办〔2012〕113号)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景园工地“9·13”重大施工升降机

坠落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委会、顺德区安委会,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景园工地“9·13”重大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2〕47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依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通报》的要求,依法督促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施工承包单位必须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除交由有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把施工升降机设备检验关,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使用单位必须按相关规范规程操作做好日常安全管理,进行定期维护及保养;监理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对施工升降设备的安全监理,发现隐患要立即督促施工企业整改。特别是对于载人的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各方主体一定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并督促其履行职责,切实把施工升降机安全管理等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及职责分工,结合安全生产“百日行动”的工作部署,督促各建设、施工、监理、租赁、安拆、检测等有关单位立即组织开展施工升降机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组织专门力量,对所有大型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是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限位、防坠装置,以及历次检测检验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同时,按《关于对部分地区深化重点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专项督查的通报》(粤安办〔2012〕102号)的要求,加强对深基坑、高支模、地下暗挖、高层外墙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三、强化执法,集中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及第四季度省政府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的要求,“严”字当头,严格执法,敢说敢抓敢管,敢于担当,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的行为,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重点打击三类行为:一是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二是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三是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企业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正常管理。

 四、多管齐下,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互联网、手机短信、宣传资料等媒介,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增强广大建设者的安全意识。要积极开展建筑劳务工人“平安卡”教育及设计、监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做好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与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广大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景园工

  地“9·13”重大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情况的通报(安

  委办〔2012〕47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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