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2012年国庆节期间及节后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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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45 我要评论( )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2012年国庆节期间及节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安办明电〔2012〕55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顺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省属企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2012年国庆节期间及节后安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2012年国庆节期间及节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安办明电〔2012〕55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顺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省属企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2012年国庆节期间及节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第四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广州“6.29”和清远“8.27”两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集中精力做好中秋、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海洋渔业、消防、建设工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领域的安全监管,落实责任,严格措施,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紧急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处理工作,确保事故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前谋划好节后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节日期间停产检修和放假的企业,要制定针对性的复产安全生产措施,认真组织开工前的安全检查和验收,对未经检查和验收的高危行业企业一律不准恢复生产。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活动,切实巩固前一阶段全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所取得的成果,严防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死灰复燃,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2012年国庆节期间及

  节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22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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