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169号)有关规定,原由省局负责实施的剧毒化学品相关许可事项已取消或下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的有关许可工作要求。依照省政府令169号规定,自2012年7月11日起,取消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审查,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核发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因此,我局不再受理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的资格审查和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申请。
二、认真做好相关许可事项的工作衔接。今后,对于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依法提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申请,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凡是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含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有关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和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安监〔2012〕62号)规定办理。
三、建立完善相关许可审批管理制度。各地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省的规定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及时制定公布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申报条件、程序和办证时限等,完善内部审核审批流程,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许可业务,严肃许可纪律,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人:贺磊;联系电话:020-83135928。
特此通知。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
201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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