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关于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12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7 21:46 我要评论( )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为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令第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公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为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令第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公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进一步提高对危险化学品许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地要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要求,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管理办法》及近期出台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做到依法办事,许可工作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为分管行业领域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宣传,妥善做好许可工作衔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广大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及时了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严格依法申请办理相关许可;要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做好新旧法规过渡期间许可工作的衔接。从9月1日起,一律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权限、条件和申报材料受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三、迅速行动,尽快完善相关许可审批管理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正确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许可职责,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落实负责许可业务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相关制度建设,确保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有序开展。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公布与《管理办法》相配套的工作程序、工作要求等制度文件,建立健全安全许可行政审批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和审核审批责任制,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坚决防止出现不按《管理办法》要求擅自增加许可条件和申报材料、不按规定对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等行政乱作为、不作为行为现象。同时,各地要继续探索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和服务方式,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法向社会公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相关许可信息。

  四、严格监管,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保障水平。各地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和省安全监管局《关于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的实施意见》(粤安监〔2012〕62号)的要求,加强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确保新建储存工程项目设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同时,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督促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规定,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定期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报所在地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于跨地区租赁仓储设施的经营企业,发证机关在许可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可征询仓储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意见,以便及时掌握核实相关储存设施安全情况。

  五、加强联系,及时通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情况。各地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同时,县级发证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地级以上市级发证机关。地级以上市级发证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安全监管局。

  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迳向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反映(联系人:贺磊,电话:020-83135928)。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

 201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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