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科技工贸与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以下简称省政府169号令)和省编办《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颁发管理。按照省政府169号令的规定,自2012年7月17日起,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下放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实施。我局与你们签订的《广东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委托书》同时废止。
二、自7月17日起,原实施机关(含原受委托颁证机关,下同)必须停止受理省政府169号令规定取消或下放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对7月17日前已经受理的未办结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该事项调整情况,申请人提出继续办理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应立即终止审批程序。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调整期间应按照省政府169号令的规定,由承接单位依法受理许可申请,并在原实施机关指导下,依法开展行政审批。
三、各承接单位可参照《关于〈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的补充通知》(粤安监函〔2012〕124号)规定,尽快向社会公开审批机关、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等。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均盖承接单位印章,承接单位可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格式自行印制或向省安全监管局领取空白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应由地级以上市统一负责配号,编号规则按照《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文书格式的通知》(粤安监〔2012〕42号)执行。
《关于我省矿泉水、地热(温泉)、卤水和小型粘土开采安全生产条件问题的通知》(粤安监〔2006〕288号)和《关于配合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08〕5号)自本文发文之日起同时废止。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人:廖琦,张燕云;联系电话:020-83135915,83135371。
特此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7月31日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