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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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47 我要评论( )

各地级以上市安委办,顺德区安委办,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和广东省安委办《关于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粤安办〔2012〕27号),以及全省事故隐

各地级以上市安委办,顺德区安委办,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和广东省安委办《关于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粤安办〔2012〕27号),以及全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现场会的精神和要求,建立完善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快推进全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省安委办研究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现将《信息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全面采集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建立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数据库,是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库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将工作部署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信息表》的内容,认真组织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开展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建立完善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辖区的应包括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相应建立所管行业(领域)的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

  二是科学安排,有序推进。根据全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总体工作安排,在今年12月底之前要完成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建立基本完整的数据库。各地、各部门要据此安排工作进度,制定详实工作计划,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分阶段落实目标任务,确保按期按质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三是明确范围,规范填报。企业采集信息范围原则如下:矿山和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要采集到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除上述之外其他工矿商贸企业,采集到规模以上企业。省各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监管需要的,可另行具体规定所管行业企业采集范围。各企业要认真、全面、完整、及时填写《信息表》中有关信息内容,确保数据准确。《信息表》可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网站(http://www.gdsafety.gov.cn)下载。各地、各部门要将本通知转发至县(区)、企业,落实专人负责,设立咨询电话,指导企业规范填报,及时跟踪掌握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的进展情况,并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信息表》的收集、审查、存档等工作,为下一步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和数据录入做好准备。

  各地、各部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迳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咨询:

  监管一处(矿山行业):联系人:廖琦,联系电话:83135915;

  监管二处(工商贸行业):联系人:王秀文,联系电话:83135927;

  监管三处(危险化学品行业):联系人:张文海,联系电话: 83133345;

  规划科技处:联系人:苏旺胜,联系电话:83135735。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采集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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