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的通知(粤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7 21:47 我要评论( )

各地级以上市安委会、顺德区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近年来,我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和提升,大部分地区、部门和单位,能够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有效处置生产

各地级以上市安委会、顺德区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近年来,我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和提升,大部分地区、部门和单位,能够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但是,仍有少数地区和单位对事故报送及处置的要求和标准存在模糊认识,对重大涉险事故反应不够灵敏,部门之间事故通报和处置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健全,存在事故迟报、漏报和事故现场处置不规范的现象。为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在确保信息传递迅速准确的基础上,规范各级领导干部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处置工作,从而全面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落实,形成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故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粤办函〔2009〕347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09〕83号,下称“83号文”)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报经省政府审定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对上级机关和领导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减轻事故的损失和影响等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的一系列批示精神,准确把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摆上议事日程,针对安全生产新形势对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提高认识,开拓思路,强化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领导负责制、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确保及时、有效地报送信息和处置事故,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良好的基础,为建设幸福广东、平安广东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的具体要求

(一)报送范围

1.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较大涉险事故。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1号令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属较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如社会影响较大的职业危害事故、新闻媒体披露的事故等。

(二)报送原则

1.“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本辖区、本行业的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送事故信息。地域、行业界定不清的,所涉及地域、行业的相关单位应分别报送。

2.分级报送原则。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一般事故原则上逐级报至地市级(包括顺德区,下同)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各单位可结合本地、本行业特点和要求,对一般事故的分级报送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3.“先报送,后认定”原则。凡发生涉嫌生产安全的伤亡事故或灾难的,都要在第一时间按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事故性质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按规定程序核销。

4.横向报送原则。为理顺事故信息报送的关系,发挥各级安委会的综合监管和综合协调职能,各地、各单位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事故信息的同时,须向同级安委办(安全监管局)报送。

5.“快中求准,以快为重”原则。各地、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到事故信息快报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重要性,对事故信息的报送能快则快,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原则上应对重要信息进行了解后立即按要求进行报送;在发生重特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三)报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报送方式

1.使用应急值班信息系统报送。已建立开通应急值班信息系统的单位,原则上按系统要求的格式通过信息网络报送。

2.书面报送。未建立应急值班信息系统的单位,原则上采用书面报送。

3.电话口头报送。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无条件实施信息系统报送、书面报送的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报送方式,但应记录好已报送的内容,尽快通过应急值班信息系统或书面形式报告。接报单位要通过笔记、录音等手段记录好接报内容。

4.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在紧急情况下,手机信息、电子邮件可作为辅助报送形式。接报单位要核实上报人的身份,完整做好记录,并要求报送单位尽快报送电子或书面信息。

(五)报送时限

1.较大以上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须在事件发生后2个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委、省府办公厅,同时抄报至省安委办(省安全监管局)。

2.一般事故。对于一般事故的上报时限,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进行具体规定,但不能突破国务院493号令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的规定。

(六)续报要求

要在事故快报的基础上,按照事故报告内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对事故要素不完整、事故情况不清晰的进行跟踪调度,尽快续报。特别是发生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后,要尽快跟踪调度发生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企业性质、生产规模和能力、证照情况等)、事故情况(事故类型、事故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涉险人员情况、事故抢险救援进展和采取的对策措施等情况,及时按要求进行续报。重特大事故、社会影响重大和重大涉险事故,要每天续报2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较大事故每天续报1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三、进一步规范现场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一)现场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和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和预案,形成事故处置的框架体系,根据事故类型和级别对事故进行分级响应处置。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按照“一岗双责”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领导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有序开展事故现场处置;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发生地的事故处置进行现场督导和配合应急救援。

4.依靠科学,快速处置。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救援预案,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尽快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二)现场处置派员要求

除了上级机关和领导有专门指示的情况外,各地、各单位原则按以下要求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1.发生一次死亡(含被困和下落不明的情形,下同)10人以上,或受伤50人以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省政府领导、省行业主管部门、省安全监管局主要领导以及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区)、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现场指挥长由省政府领导担任。

2.发生一次死亡6-9人,或受伤25-49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省行业主管部门、省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以及相关部门业务职能处室负责人,事故发生地市政府分管领导,县(市、区)、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地方各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现场指挥长由事故发生地的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3.发生一次死亡3-5人,或受伤10-24人,或较大涉险的事故,省行业主管部门、省安全监管局以及相关部门业务职能处室负责人,事故发生地市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现场指挥长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4.其它事故派员要求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进行规定。

(三)现场处置工作职责

赶赴事故现场人员根据事故救援工作需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 掌握并报告事故信息。迅速掌握事故信息,判断事故现场情况及发展趋势,并及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

2. 开展事故应急响应。根据现场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落实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和救援资金等及时到位,为现场处置救援提供便利条件;当事故可能影响到周边时,及时发出警报或预警,做好公众防护。

3.进行现场指挥与控制。调集技术专家、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尽一切力量营救现场受害人员,控制事态的恶化;制订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技术方案,科学组织,合理安排,有序施救。

4.保障现场安全与社会稳定。进行事故危害监测与评估,防止次生事故发生,确保应急人员自身安全;建立必要范围的警戒区域,实施合理的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安全;必要时要及时做好群众的组织和稳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按照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指示,开展信息发布、事故现场清理、现场事后恢复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的制度建设

(一)应急值班制度

各地、各单位要设立值班室,配备电话机、传真机、台式计算机等必要设备,严格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要实现在紧急状况下,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能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全力投入应急救援的应急值守工作要求。

(二)事故信息收集制度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的主体责任,并通过培养基层信息员队伍,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合作和关注主流网站登载的相关信息,充分发挥公安部门指挥中心、医院急救部门信息传递快等途径,形成触觉灵敏、覆盖全面的事故信息收集网络。

(三)“一事一报”制度

各地、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本行业特点,形成具体、细致、操作性强的“一事一报”工作规范。特别是要清理违反法律、规章和上级文件精神要求的“土政策”,明确应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安委办报送事故信息的要求,杜绝地方政府或部门压报甚至不报事故信息的现象发生。

(四)事故处置制度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通过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置方案,将事故发生后迅速按事故等级启动响应程序进行规范,明确信息上报与跟踪、专家咨询与决策、应急队伍与装备调动、现场救援与督导、现场恢复与善后处理等工作内容和程序,做到职责明确、反应灵敏、工作有序。

(五)汇总报送制度

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周将本行业的所有事故接报情况进行汇总报省安委办(省安全监管局)值班室,汇总统计时间为每周五下午5点前对上周一般事故信息进行汇总上报,统计时间为上周五下午4点至当周五下午4点;各市、县(市、区)参照执行。

(六)工作分析制度

各级安委办(安全监管局)要牵头召集相关单位每半年召开一次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事故报送及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协调联动,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各部门在不同领域的优势,形成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配合的运行机制。

五、进一步落实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激励约束措施

(一)强化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考核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要求,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要将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对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并优先推荐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二)开展事故信息报送情况通报

省安委办实行事故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各地较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情况通报一次,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各地级以上市安委办也要相应地每季度对各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情况进行通报。

(三)加强事故举报的核查和处置

各地、各单位应当密切关注事故线索,特别是要重视群众举报或者媒体披露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线索,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瞒报事故,要按照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瞒报较大以上事故的,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其行业主管部门、当地市政府进行查处;瞒报一般事故的,由各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其行业主管、当县(市、区)政府进行查处。谎报、瞒报事故(包括涉险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瞒报、谎报事故涉嫌犯罪的,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大政府部门和人员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信息,或在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不作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对事故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有关部门要依据党纪、法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各单位要在2012年7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李春,电话:020-83135909;陈正亮,电话:020-83135492,传真:020-83135476)。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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