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通报机制的通知(粤安监〔20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7 21:48 我要评论( )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全省安全监管和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通报机制,畅通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通报渠道,形成更强的职业病防治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全省安全监管和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通报机制,畅通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通报渠道,形成更强的职业病防治合力,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建立健全全省安全监管和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通报工作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报内容与信息分类

通报内容包括职业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件处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以及职业卫生相关技术机构资质等情况,根据信息内容特点分即时通报信息和定期通报信息两类。

(一)即时通报(报送)信息。

1. 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个案信息;

2.职业病危害事件信息及处置进展情况。

3. 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信息。

(二)定期通报信息。

1. 辖区职业病统计分析情况;

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3.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情况;

4. 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可情况;

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情况;

6.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

7. 其它需要通报的事项。

全省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包括下属相关医疗机构)依据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互通工作信息。

二、通报时限和方式

(一)即时通报信息。

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个案信息,应在确认后及时以规范格式(见附件1、2、3)书面报告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区、市)级安全监管、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医院等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异常情况或职业病危害事故可疑线索的,应及时报送(格式见附件4,情况紧急的,可用电话报告)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区、市)级安全监管、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3.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同级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应依照部门监管职责及时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查处情况、职业病诊断和治疗等情况(格式见附件5、6)。

(二)定期通报信息。

定期通报信息每半年通报一次。各级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部门职责分别在每年7月31日(县级在7月10日前,地级以上市在7月20日前,省级在7月31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将本部门掌握的辖区内上半年和年度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关信息书面通报对方,并抄报相应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定期通报信息按前内容要求互报,格式不作统一要求。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信息通报工作。安监、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职业卫生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信息及时有效互通。

(二)充分发挥信息作用。安监、卫生部门在接到对方通报信息后,要及时依法依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共同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可径向省安全监管局和省卫生厅反映。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省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林志雄,020-83135490;省卫生厅公共卫生与监督处刘师琪,020-83824719。

附件:1. 职业病报告卡

  2. 尘肺病报告卡

3. 广东省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4. 职业卫生信息报告表

  5. 安监部门职业病危害事件处置情况通报

6. 卫生部门职业病危害事件人员诊断救治信息通报

 

 

 

省安全监管局   省卫生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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