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关于切实加强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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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49 我要评论( )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2〕36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2〕36号)精神,切实加强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特别强化极端气候下尾矿库安全防范工作,促进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切实增强做好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

近期各类灾害性天气多发,由天气引发的各种因素对矿山的生产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十分紧迫。各地、各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极端气候对矿山安全威胁的严重性,要根据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全面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及时研究汛期的各项安全工作和措施,建立健全企业防汛工作机构,把汛期责任逐级落实到各个具体部门和岗位,确保不留死角和盲点。

二、突出重点,采取措施,切实把矿山汛期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各矿山企业要对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立即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排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造册,严格落实防范和治理措施。

尾矿库是防汛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矿山企业要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2〕36号)要求,针对排查发现的尾矿库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汛期在用库一律降低库内水位;停产、停用以及履行闭库程序的尾矿库一律将库内存水排干;降雨期间及之后一定时间内一律禁止向库内排放尾矿,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重点加强位对于河流、湖泊、水库、山区附近存在水患、山洪等灾害威胁矿井的监控,同时检查井下排水设备设施是否齐全完好,检查水仓是否满足汛期防排水要求,认真落实地面防洪、井下探放水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要加强边坡、排土场安全管理及防排水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加强降雨期间对边坡、排土场的监测监控,防范滑坡和泥石流事故的发生。

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施工单位在野外作业时,要做好防山洪、防泥石流、防山体滑坡和防雷击等工作;油气管道运营单位要随时掌握道站场、阀室、管线和设备运行状况,重点做好防裸露、防悬空沉降工作。

三、加强预警,强化保障,切实做好汛期应急管理工作

各地、矿山(尾矿库)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汛期应急预案,并做好评审和备案工作,要强化应急保障和物资储备,做好培训演练,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强化组织指挥,;一旦发生事故,真正做到有序、科学安全施救。特别是下游有村庄、小水电站的尾矿库,要加强与下游群众联系,建立预报预警和应急抢险联合机制,实现统一协调联动。同时要加强与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天气趋势变化,加强协作,统筹安排好防汛工作;认真落实汛期24小时巡查及值班制度;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处理,有效应对事故灾难,确保各类矿山安全度汛。。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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