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中央驻粤和省管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务函〔2012〕4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企业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宣传贯彻。
附件:1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务函〔2012〕42号)
2.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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