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高要市禄步墟头石场有限公司和高要市禄步镇隔岭永发石场之间存在问题的复函》(肇安监〔2012〕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最小安全距离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1〕218号,见附件)进一步明确:“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最小安全距离是指采矿证划定的矿界之间的最小距离。小型露天采石场无论采用何种采矿作业方式,其与相邻矿之间最小安全距离都应当执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规定》)”。
二、按照采矿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规模,高要市禄步墟头石场有限公司和高要市禄步镇隔岭永发石场均属于小型露天采石场,按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
三、鉴于高要市禄步墟头石场有限公司和高要市禄步镇隔岭永发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为30米,请你局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第32点的规定,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类似相邻矿山开采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列入本地区资源整合范围。
此复。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最小安全距离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1〕218号)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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