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3-03 21:11 我要评论( )

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

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园区产业链安全和安全风险容量要求,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严格禁止工艺设备设施落后的项目入园,严格限制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建设。

  二、负责化工园区规划的部门要制定落实危险化学品布局规划,按照产业集聚和节约用地原则,统筹区域环境容量、安全容量,充分考虑区域产业链的合理性,科学规划化工园区内的产业链,有序规划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新建企业必须在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建设,要有计划地将城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至合规设立的化工园区,推动现有风险大的化工企业搬迁进入园区。

  三、负责化工园区建设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严格检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所采用的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和监理资质。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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