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和互查工作,现将《关于在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互查工作的通知》(吉治工发[201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的重要内容,作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切实提高认识,抓好、抓实、抓出成效。同时,各地要明确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地要在前阶段排查的基础上,立即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安监管审批字[2009]241号)要求,进一步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把排查工作做实、做细,确保排查不走过场。各地可组织所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互查。根据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县级对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市级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排查、省级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重点抽查。同时,市级还要对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的项目进行排查。
三、各地要对2008年以来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做到底数清,项目明。同时,要对已经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建设期已过没有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排查,查明是否以建代采和没有进行安全验收的原因。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阶段性工作情况和有关统计表。同时,要在3月10日前将阶段性排查工作情况和此项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名单报省安全监管局(联系电话:0431-82752039)。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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