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事项的通知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的规定,现就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注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
1.初始注册。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根据《管理规定》可申请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根据《管理规定》,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注:2005年、2006年注册需进行延续注册)
3.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根据《管理规定》,可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提交资料(一式二份)
(一)初始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
4.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6张。
(二)延续注册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6张。
(三)变更注册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3.与原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到期或者解聘证明;
4.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6张。
三、受理单位及受理时间
申请注册人员请于2009年7月20日至2009年8月20日将相关申请资料用A4纸,按照前后顺序装订成册,报送吉林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培训科。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朝阳桥外翔运街春郊胡同12号
邮编:130062
联系人:陈乐
联系电话:0431-88952109、0431-88919919
电子邮箱:zlh52109@sina.com
附件:1、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注册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3、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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