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报公告

开展《矿山安全法》立法后评估问卷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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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3 21:35 我要评论( )

安监总厅政法函〔2013〕31号 各

安监总厅政法函〔201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我国的经济、法制、科技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矿山企业的经济成份、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体制发生了变化,《矿山安全法》的有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目前正在组织修订。为配合《矿山安全法》修订工作深入开展,全面、客观、准确了解《矿山安全法》中各项内容的合理性及其实施效果,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矿山安全相关法律制度,改进矿山安全工作,我们在立法后评估工作中设计了四套调查问卷(请直接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请各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认真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一、《调查问卷(一)》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发放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由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发放到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由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人员填写。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填写《调查问卷(一)》。

二、《调查问卷(二)》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发放给20-30家矿山企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填写。

三、《调查问卷(三)》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发放给50-70名矿山企业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填写。

四、《调查问卷(四)》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发放给50-70名社会公众填写。

五、各调查问卷原则上应当分别直接发放到被调查人员手中。

六、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在选择调查对象时,应当覆盖不同经济发展状况的地区、不同所有制性质和规模的矿山企业以及不同层次的人员,尽可能具有代表性。

七、各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及矿山企业应当统计并上报参加填写问卷调查人数及其所占单位总人数的比例。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调查问卷》纸质卷收集汇总后,于2013年4月20日前邮寄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联系人及电话:刘阳,010-64463156带传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3月14日

 (1)、《矿山安全法》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一) 

 (2)、《矿山安全法》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二) 

 (3) 、《矿山安全法》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三) 

 (4)、《矿山安全法》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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