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
美国联邦安全卫生法规,并无环境测定专门法规;而是在个别化合物及行业的安全卫生法规中规范测定(exposure monitoring)。列有暴露测定规范的法规,举例如下:造船业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二氯甲烷职业暴露、石绵职业暴露、甲醛职业暴露等。以甲醛的暴露测定为例,分别整理如下:
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对于甲醛有专章规范(1910.1048),甲醛容许暴露浓度(8-hr TWA):0.75ppm,短时间暴露浓度(15-min STEL):2ppm。行动浓度为0.5倍容许暴露浓度(8-hr TWA)。劳工甲醛暴露测定大致规范如下:
(1)起初测定(initial monitoring)
雇主需鉴别出所暴露量可能超过行动浓度或短时间暴露浓度的劳工,并且准确地测定每一位劳工之暴露量。除非雇主对全部每一位员工进行个人暴露测定,否则雇主需拟定代表之采样策略,于每一个工作班次及工作类别,测定足够样本数,以了解各项作业劳工暴露现况。若是雇主能提出客观资料证明每一工作班次的工作是相等的,则不须每一班次都测量。当产量、设备、流程、人员或控制设备改变,可能产生新的或额外的甲醛暴露时,须重新进行起初测定。假如雇主接到劳工出现与甲醛 暴露相关之呼吸道或皮肤症状报告时,必须立即为受影响的劳工进行暴露测定。
(2)定期测定(periodic monitoring)
对于起初测定暴露量超过行动浓度或短时间暴露浓度的劳工,需每隔六个月进行一次测定。若上一次定期测定暴露量超过行动浓度,需每隔六个月进行一次测定。若前一次测定暴露量超过短时间暴露浓度,需每一年进行一次最差工作状态劳工暴露测定。
(3)终止测定
当连续两次测定劳工暴露浓度皆低于行动浓度或短时间暴露浓度,且两次间隔七日以上,雇主可以停止定期测定。测定结果必需有统计上代表性,且与雇主对于工作操作的知识一致。
(4)测定准确度
测定必需准确。95%信赖区间区,在甲醛容许浓度时,需落在正负25%以内,在甲醛行动浓度时,95%信赖区间区,需落在正负35%以内。
(5)测定结果之处置
测定结果告知劳工。雇主于接获测定结果15日内,需告知此测定有关的劳工。告知劳工需以书面形式,可分送测定结果给劳工,或者张贴公告。如果劳工的暴露超 过容许浓度,雇主需规划及执行书面计划,以降低劳工暴露。并给劳工书面告知。此书面告知需包含雇主对于降低暴露之改善措施。
(6)测定之观察
雇主须提供劳工或其指定代表观察暴露测定之机会。当劳工或劳工代表观察暴露测定时,进入需配戴安全防护器具之工作区,雇主须提供安全防护器具,并确认观察者遵循所有的安全卫生规范。
而针对各项作业环境测定的相关问题,大致规定如下:
(1)容许浓度规范
目前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署订有容许暴露浓度(PEL)之物质约有600种,然而劳工可能暴露的化学品将近数千种。因此雇主需考量作业环境中所有潜在的化学暴露危害,而不只是注意订有容许浓度的物质。若化学品未订有容许暴露浓度,雇主可参考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师协会(ACGIH)制定的恕限值(TLV),或是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制定的建议暴露浓度(REL),或是参考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上的信息。一个物质若订有暴露限值,就必须执行采样测定或暴露评估。
(2)环境测定人员资格
为了正确地测定劳工暴露,空气采样需由经过训练或有经验的人员,具备空气采样策略知识,使用空气采样仪器。雇主可选择自行进行空气采样,或六由外面的顾问或保险公司来进行。执行空气采样的人员,并不须要有特别的资络或执照。
(3)起初测定
并非所有的作业皆需进行起初环境测定,来测定劳工的化学暴露。许多小的、低量的或通风良好的作业,并不会产生超过暴露限值之暴露。因此,雇主可使用专业判断或客观的数据来显示一个制程、作业或活动,其暴露量低或控制良好。客观的数据,可能来自工业调查、实验室产品测试结果、保险公司或公会。如果客观的数据来自工业调查,欲取代起初测定,其数据必需是相近的作业环境情况、相似的制程、物质、控制方法、作业型态以及环境状况。
2.英国
英国安全卫生法规,有关环境测定的规范,以风险(risk assessment)的字眼,出现在安全卫生管理法(The Management of Health and Safety Regulations 1992)及健康危害物控制法(The Control of Substances Hazardous to Health Regulations 1999,COSHH),此二法规并订有实施规范(Approved Codes of Practice, ACOP)。另有官方出版品有害物测定策略(Monitoring Strategies for Toxic Substances)提供雇主规划暴露测定的规范。
(1)安全卫生管理法
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三条,雇主对于员工工作时暴露的安全卫生风险,需进行适当且充分的风险评估。
(2)健康危害物控制法
英国健康危害物控制法保护作业场所暴露于有害物的劳工。有害物指危害健康的化学品或生物因子(biological agent)。健康危害物控制法内容涵盖禁用的化学品、暴露劳工的健康风险评估、暴露的控制与预防、控制方法的维护与检测、工作场所暴露监测、劳工健康监测、劳工教育训练与告知。
健康危害物控制法第六条,雇主不得使劳工暴露于健康危害物,除非已进行充分适当的劳工健康风险评估。此健康风险评估需定期检视;若有理由怀疑此风险评估不再有效、或是工作有显著改变时,需立即检视风险评估。若检视结果显示需要修正,则需重新评估。该法第七条,雇主需确保劳工之有害物暴露已经预防或是在合理 适当控制。该法第十条规范作业场所暴露测定,大致如下:1.当雇主为确保劳工所暴露的有害物质在适当控制下,以及保护劳工的健康,雇主应依适当步骤,测量 劳工暴露的有害物质。2.附表5特定化合物,需依其规定定期测定。(注:附表5,氯乙烯单体需连续监测或依HSC(Health and Safety Commission)步骤测定、电解铬之作业则每14天监测一次)。3.雇主需保存依本法实施的环境测定记录;测定记录若是能代表可确认的个人暴露资料,需保存40年,否则保存5年。
(3)健康危害物控制法实施规范
健康危害物控制法实施规范对于健康危害物控制法第十条有关环境测定的规定,阐释摘译如下。空气中有害物的量测,正常是以个人采样方式,采集劳工呼吸区空气;如果适当的话,也可定期或连续监测作业场所空气。下述情况需进行测定(除非没有适当的测定方法或设备,或是明显地有适当控制):(a)当控制设备失误 或效能降低,导致危害健康时;(b)确认未超过容许暴露浓度标准或自订的标准;(c)控制设备效能的检验。测定步骤需包括何时与如何执行、使用的采样及测定方法、测定地点及测定频率、以及测定结果的解释与阐述。雇主对于劳工可能暴露的有害物,需进行风险评估。若有必要实施测定时,雇主需考量下列因素来决定 频率:工作场所的制程与物质,控制设备的使用、检测、维护保养,暴露量与容许浓度标准的接近程度。对于连续制程或定期的活动,至少每年测定一次。对于偶尔进行的作业、间隔超过一年者,作业进行时需进行测定。例行性测定的规范,见HSE有害物测定策略。适当的采样分析方法可参考HSE有害物测定方法 (Method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MDHS);或是化学品供货商及职业卫生教科书的方法。测定记录需包括,何时测定、测定结果、测定步骤、采样地点及其制程、个人采样的劳工姓名。测定记录应为容易了解,并且可以和健康记录相比较。测定记录应可为劳工、劳工代表及检查员取得。
(4)有害物测定策略
有害物测定策略对于环境测定之细节,有清楚而浅显之说明,摘译部份内容如下。
A.引言:这本书提供雇主作为呼吸性暴露测定策略的简介。
B.法规要求:英国健康危害物控制法规范雇主需实施风险评估及控制暴露。
C.暴露限值:英国有两种容许浓度标准,一是最大暴露限值(maximum exposure limits, MEL),在合理可行下,尽可能降低暴露。一是职业暴露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OEL),在此浓度下之呼吸性暴露,依目前知识,并无危害的证据。工业界使用的许多物质,没有法定容许浓度标准,可参考其它团体制定之标准,如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师协会( American Conference of Governmental Industrial Hygienists, ACGIH)制定的恕限值(Threshold Limit Value, TLV)。或使用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来设定工厂内部标准。
D.暴露测定
a.为何雇主需要实施环境测定?
实施环境测定的理由包括:健康风险评估、遵循容许浓度标准、协助暴露控制设计、检验控制设备的效能、告知劳工暴露型态及危险程度、显示健康监测的需要与否、建立工厂内部暴露标准、保险的需要、流行病学研究。
b.个人采样与定点采样
法规容许浓度标隼与个人暴露有关,定点采样无法反应个别劳工呼吸区之暴露量。定点采样使用时机如下:检验控制设备的效能、鉴别污染释放来源、测定工作场所污染物浓度背景值、无适当的个人采样方法可使用、当配戴个人监测设备可能引进额外的危害、当连续监测系统设立时、氯乙烯之监测。
E.呼吸暴露评估及测定之程序
测定策略之设计,受测定目的及制程状况而影响。进行环境测定时,首先需获得相关信息,例如:劳工所暴露的物质、该物质之危害及其物理特性、该物质在空气中的型式、可能发生暴露的制程操作、可能释放该物质的地点及数目、可能暴露的劳工群、暴露的形式及时间长短、工作型态、对于该物质释放的控制方法、个人防护器具的使用及其效率、该物质之容许暴露浓度标准或工厂内部标准。上述信息的来源,可由化学物质之容器包装、制造商提供之物质安全资料表、政府劳工安全卫生部门出版品、各工商团体的技术数据、以及过去的经验来获得。
F.附录2 采样策略设计之变数
a.健康效应:若一个化合物会导致急性健康效应,如眼睛刺激,则测量技术需足够灵敏,可以测量瞬间高浓度或短时间15分钟浓度。若物质导致慢性效应,采样策略则着重长时间(8小时)的暴露。
b.相似暴露劳工分组:为节省测定经费,可将劳工依相似暴露来分组,分别测定各组的暴露量。相似暴露劳工分组原则:相似的工作(未必是同一工作)、暴露浓度相近、或相似的环境。
c.暴露测定类型:定点采样与个人采样。个人采样又可分为代表性采样与最差状况采样。
d.样本数:对于最差状况的量测,于相似的暴露群中,每五位劳工至少选择一位进行量测。对于代表性的量测,少于十位劳工的相似暴露群,选择五位劳工进行测定。
e.测定时段与采样时间:于劳工暴露的时段进行测定。测定时段的选择与物质的健康效应息息相关(如a所提)。采样时间要能充分地代表全部的暴露范围(包括 瞬间高浓度)以及计算时量平均值。全程采样最好能包括上班时的启动及下班时的收工。如果制程是连续地、控制良好、变动小,可以缩短采样时间(小于8小 时);在此情况下,采样时段可包括25%工作全程及高暴露时段。如果作业型态变动大,可能需要监测数天。
f.采样分析设备:所选用的采样分析设备需与采样策略相配合。采样分析设备的误差,需经测定以及适当的质量管理程序。全国性的质量管理系统包括,国家量测 认证系统(National Measurement Accreditation Service, NAMAS)、作业环境分析精准计划(Workplace Analysis Scheme for Proficiency, WASP)。个别采样分析方法,请参考有害物测定方法(MDHS)。
3.新加坡
(1)环境测定法规
新加坡并无作业环境测定特别法,仅在工厂法(Factories Act)列有作业环境测定规范。相关条文如下:
第五十九条第六项:制造、处理、使用及贩卖危险物或有害物之工作场所,其空气需由适当胜任之人员定期量测,以确保有毒或刺激性之粉尘、熏烟、气体、纤维、液滴或蒸气浓度,不会危害受雇者的健康。
第五十九条第七项:若违反第五十九条第六项检查长可以签署书面命令
(a)工作环境需进行监测、测定或评估其潜在的健康危害。
(b)使用适当的个人采样设备,对于暴露于粉尘、熏烟或其它污染物的人员,进行呼吸区之空气采样。
第五十九条第八项:依据第五十九条第六项及第七项所进行的任何测定,其记录保存由测定日起至少五年;并且检查员在检查时可以查阅。
(2)采样与分析资格
在新加坡,订有容许暴露浓度值(Permissible Exposure Level)之空气中有害物,皆需进行环境测定。环境测定由有能力胜任之人执行,新加坡并无发给执照;不过政府有登记这些具备能力的人。要成为有能力进行测定者,需参加并通过空气监测与采样三天课程。此课程由环境部与人力部共同开设。参加课程之人员资格为,修过 O 级程度的科学课程以及至少三年的工作经验。新加坡政府建议样品分析,最好找经新加坡认证协会(Singapore Accreditation Council)认可的实验室,或有品保及参加能力比试的实验室。
(3)环境测定方法与采样策略
实施环境测定使用直读式仪器(如检知管、电化学传感器及红外线仪),主动式采样(如活性碳管、冲击式起泡瓶、粉尘)及被动式采样器(如有机蒸气配章)。
厂内环境监测计划之采样策略如下:
a.当执行卫生监测或测量时,应尽量遵守下述采样策1
Ⅰ选择代表性的工作进行采样。
Ⅱ优先测定预期有最高暴露之工作。
Ⅲ测定需能代表个人暴露,除非是其它特定的目的。测定设备需尽可能地靠近劳工之呼吸区。
Ⅳ进行时量平均浓度测定时,样品需能代表工作全程。八小时的工作,至少采样六小时;十二小时的工作,至少采样八小时。然此仅适用于劳工暴露浓度变动较小者;否则需进行工作全程采样。若劳工暴露污染物时间低于六小时,可执行部份时段之采样。
b.所有采样与测量需按照建鉣方法进行。所有设备和仪器于采样前后需依照标准校正步骤校正。空气采样泵需由一级标准校正(如皂泡计或活塞校正计)。如果使用二级标准校正设备(如浮子流量计),需先由一级标准校正设备确认之。
c.测定人员需尽可能留工作场所,直到收集到所有需要的样本。测定人员需确保测定设备未受损。
d.每个工作类别或群组至少采样3至5个样品;或者对于10人及10人以上的群组,采样25%至50%。
e.空气测定频率依暴露浓度而定。
10%-50%容许暴露浓度 至少每年一次
50%-100%容许暴露浓度 至少每半年一次
容许暴露浓度 至少每季一次,直至在适当的方法控制下,暴露低于容许浓度。
附注:假如全程采样之方法尚未研发出来,可以使用检知管或其它适当的仪器,以点采样(grab or spot)之方式,随机采取工作全程的样品;可接受之样品数为4至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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