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评价

水泥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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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8 20:59 我要评论( )

1.任务来源及协作单位 本项目来源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安监总政法〔2015〕61号),承担单位包括: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控

1.任务来源及协作单位

本项目来源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安监总政法〔2015〕61号),承担单位包括: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和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主要工作过程

2014年至2015年6月,标准申请单位进行了标准相关资料的搜集工作,提出了标准草案。该标准制订计划下达后,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在2015年6月成立了标准制订小组,开展了国内外资料搜集分析、企业实际情况调研、召开专业人员研讨会等项工作。

2015年6月至8月,课题组到广西华润封开水泥有限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建德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山水集团渤海水泥有限公司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了解了当前水泥生产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情况、管理现状、职业病防护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情况等,掌握了第一手资料。课题组还查阅了大量国内外水泥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的文献、资料和技术研究成果,搜集了与水泥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的的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等。

在标准起草过程中,标准编制组与广西华润封开水泥有限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建德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山水集团渤海水泥有限公司等主管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进行了研讨,专家们对本标准的制订工作提出了宝贵的建议。在标准起草过程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及国家安标委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的专家也给予了很多指导和帮助。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标准编制组对本标准的草稿进行认真修改及完善,于2015年11月提出了《水泥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细则》标准制订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广泛征求各个方面专家的意见。

3.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兴、丁新淼、付淑玲、张海东、王瑞、王辉、邵明静、赵崇良、陈晓光、李森林、张建明、陆雷、章嗣福、夏友好、周鑫。石兴是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协调。所有起草人员都按照分工开展标准起草和企业调研工作。

二、标准制订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1.标准的编写原则

本《细则》是针对水泥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为改善水泥生产企业劳动卫生条件,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安全生产而制订。依据职业病防护设计技术理论,主要围绕水泥生产工艺的全过程并重点针对原材料破粉碎、原料运输、水泥粉磨、水泥包装、水泥发运等环节,充分考虑相关标准法规要求、工程技术措施、设备选择、管理等方面,规范水泥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针对水泥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特点及关键控制环节作出相关规定,细化水泥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制订《水泥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细则》的具体原则如下:

(1)按照GB/T 1.1 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

(2)符合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基本要求,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综合分析职业病产生原因及场所,严格措施控制职业病源头。

(3)符合产业政策和水泥生产企业发展趋势的要求。

(4)力求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在技术要求上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

2.标准的主要内容

包括设计范围内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应采取的防尘、防毒、防噪、减振、防暑、防寒、防非电离辐射与电离辐射等防护设施的类型、设备选型,设置场所和相关技术参数的设计方案,总体布局、厂房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的设计方案,配套的辅助卫生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设计方案,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

3.标准主要内容论证或说明

本《细则》的制订在国内外尚属首次,国内有一些相关的标准可以借鉴,例如《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等。本标准的制订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基本要求,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从设计依据及设计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工程分析、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预期效果评价等方面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具体要求,实现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保证安全生产的目的。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具体内容,适用于水泥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初步设计(含基础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建设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本标准体现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源头控制的原则,对水泥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进行规范,以保证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的有效实施,改善劳动卫生条件,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安全生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由于本规范是首次制订,考虑到水泥生产工艺的综合性和复杂性,本标准制订时参考和借鉴了大量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标准。

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依据的相关标准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均是遵照相关国家标准或相关学术书籍中所提及的定义、概念而提出的。本标准根据水泥生产的工艺特点,选出了与水泥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相关的几个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名词为:水泥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术语和定义引用主要参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4.设计依据及设计内容

4.1设计依据

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基础依据,其他依据。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参考这些依据,充分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严格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综合治理,使其危害控制在卫生标准要求的范围内。

4.2设计范围及内容

规定了设计的范围及内容,要求设计单位首先明确设计的范围,不能遗漏,另外必须包括规定的设计内容,不能随意删减。

5.建设项目概况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及在同行业中的水平、建设地点、建设单位、自然环境概况、项目组成及主要工程内容、生产制度、岗位设置、建筑施工工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职业卫生 三同时 执行情况等。

6.工程分析

包括:原辅材料、产品情况,总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根据水泥生产的工艺,主要依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7.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

结合水泥生产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

水泥生产线产生的粉尘主要为石灰石粉尘、矽尘、石膏粉尘、水泥粉尘、煤尘、电焊尘等。

噪声主要有空气动力性噪声、机械噪声。

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生产性热源,如回转窑、预分解窑等运行温度高,各类热交换器、锅炉系统等有高温与热辐射产生。

建设项目产生的化学物质主要来自于烧成时产生的废气、余热发电使用的锅炉水、循化水处理、污水处理过程中使用水处理剂、中央化验室人员在化验中使用化学试剂,在机电修进行检修时产生的有害气体。

根据类比检测结果、原辅材料使用量或物料平衡关系等,推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浓度(强度),预测职业病危害程度。

8.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这是本《细则》的主要部分,对各职业病防护设施提出了具体设计要求,重点反映水泥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

8.1选址、总体布局与建筑设计

存在破碎机、烘干机、空压机、球磨机、炉侧风机、发电厂、氨水房等区域以及噪声及粉尘较大的区域,应尽量远离办公室、值班室等办公区域。

包装、装袋环节需根据风向情况进行设置。化验室的房间应布置合理,通风良好,防止毒物在有限空间内扩散无法及时排出。氨水房以及易产生CO等有毒物质、腐蚀、爆炸危害的区域,应注意通风、采光、安全距离的设计,且氨水房应设置检测毒物浓度的设备。

8.2防护设施设计及其控制性能

对拟采取的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防噪、减振、防非电离辐射与电离辐射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及控制性能进行分析和设计,并提出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性能的管理措施和建议。

8.2.1防尘设施

水泥生产工艺中的产尘点必须安装除尘设备,对水泥生产中的除尘设备主要布置点给出了规定。

孰料库底应使用排风机进行通风散热,且熟料库应使用袋式除尘器;卸料坑应封闭,配备收尘设备;回转窑窑尾不宜使用电除尘器,宜使用袋式除尘器。

堆场转载落差较大时应尽量控制落差高度,落差高度不宜大于3m。

堆煤机端部应设置软帘类的挡尘设施。

包装车间水泥皮带运输转载点处,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由弹性材料制成的挡尘帘,控制转载点处粉尘外溢;水泥成品输送皮带的转运点应设置特殊设计的导运装置,降低转运点落差,保证转运点运输平稳、顺畅。袋装水泥用包装袋应符合GB9774的质量要求。

根据具体情况配置可移动吸尘罩或在成品输送皮带上安装固定的吸尘罩,捕集输送皮带及水泥袋表面散落的水泥,减少二次扬尘。

散装水泥装车的水泥出口处应有除尘设施。

为防止地面二次扬尘,应定期使用吸尘器对地面进行清扫。

包装机除尘应采用袋式除尘器,包装操作区除尘吸风口的设置应保证操作工人处于尘源的上风向并有一定的负压。

为包装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尘服、防尘帽等,并定期更换。

8.2.2 防毒设施

中央化验室的设计应设置满足生产质量控制要求的仪器和装置。中央化验室宜设置岩相分析。化验室小磨房宜单独设计。

8.2.3防噪、减震设施

在原料粉磨、熟料烧成、煤粉制备、水泥粉磨、水泥包装及各类破碎等生产车间设置的值班室应为隔声室。

破碎机、空压机应放入地下,并在出入口设置隔音门。球磨机设置于室内,并对门窗做降噪处理,例如使用铁门、隔音棉等。

每一个下料口都应设有收尘设备,并设吸声器。

8.2.4防暑、防寒设施

在采取上述防暑、防寒防护设施设计措施后,还不能达到职业病防护要求时,应该采取个体防护措施。设计专篇应该对帽子、服装、手套、鞋子等个体防护措施提出要求。

8.2.5防非电离辐射与电离辐射设施

应对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施拟采取的屏蔽、吸收、接地、隔离、距离等防护措施及布局情况进行描述。

若采用建筑物进行屏蔽,则应对屏蔽墙材质和厚度、屏蔽门材质和厚度、迷道等及联锁安全装置、照射信号指示器等进行描述,并附设计图;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屏蔽,如铅挡板、护栏等,则应对该防护设施进行描述,并附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8.2.6应急救援设施

应急救援设计包括建设项目事故通风、救援装置、防护设备、急救用品、急救场所、冲洗设备、泄险区、撤离通道、报警装置类型、规格型号、数量、存放地点等内容。

8.2.7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计包括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设置警示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以及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的数量、位置。

8.2.8辅助卫生设施

工作区应与生活区分开。工作场所的办公室、值班室等办公区域应与存在噪音、高温热辐射、电离辐射、化学危害等的危险区域保持一定的距离。办公室、值班室等需设置通风空调、防噪声等设施。

员工的休息室应与产生有害物质或有特殊要求的车间隔开,应尽量布置在生产劳动者相对集中、自然采光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应保证主要人员活动区域200m范围内设有卫生间,并设置导向路标。

员工浴室、盥洗室的容量设计应按最大班职工人数的93%计算,并考虑设置的位置及总体数量。

8.3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概算

依据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设计条件及工程量、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数据和资料,并参考类似工程估算指标,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费、安装工程费和其它费用进行估算。

8.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策职业病危害建议落实情况

对于预评价报告批复中针对职业病防护措施的要求,应分别描述落实、部分落实、不落实情况,落实的措施应描述防护设施及所在位置。部分落实、不落实的措施,应描述理由,或说明取代方案。

9.预期效果评价

对本建设项目设计中所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参数,从工艺、建筑、采暖通风工程、职业病防护、生产技术的角度出发,结合现有同类生产的检测数据、运行管理经验,由设计单位对所提出的各项防护措施的预期效果进行分析,预测拟建项目建设投产后作业场所中各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能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须按给定的表格填写防护设施汇汇总表与应急救援设施汇总表。

10.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提出了具体的编制要求。

三、标准主要试验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1.标准实施的经济分析和综述报告

在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开展调研的过程中,对粉尘产生情况、噪声情况等进行了现场测试,搜集了现场测试相关资料,对相关数据进行了分析。

为了使标准的实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标准制订过程中,调研了国内主要水泥生产企业,搜集了相关资料,充分与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了研讨。调研的几家水泥生产企业,其生产工艺先进、涉及面广,具有比较强的代表性。

从调研的结果看,大型水泥生产企业职业病防治水平较好,但由于水泥生产行业还有大量的小型企业,职业病防治水平还比较落后,职业病危害比较严重,因此必须提高技术标准,从源头和根本上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本标准从职业卫生的角度出发,立足水泥生产的各个环节,基于当前水泥生产企业职业病防护的技术水平提出的,各项防护技术及措施是经过充分、深入的调查研究确定的,只要从设计上严格要求,应用必要的技术措施,提高监督和管理水平,将会使水泥生产企业的职业病防护更易于操作。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具体内容,适用于水泥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初步设计(含基础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建设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本标准提出的技术措施是在充分收集、调查水泥行业的技术经济指标基础上提出的,既满足了水泥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的最新需要,也反映了水泥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技术、设施的最新研究成果。近几年来,我国水泥生产技术水平发展较快,一些企业引进了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及设备,也有一些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设备特点进行了升级改造,水泥生产企业职业病防护水平相应地得到了提高。在水泥生产企业中,职业病防护已经有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因此本标准在技术上是可行的。

2.标准实施的技术经济论证

本标准的制订体现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源头控制的原则,从设计阶段要求水泥生产建设项目配备和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增加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投入,包括防护装置、设备的改造、个体防护装备等,增加了水泥生产建设项目的预算投入,但是减少了生产运行过程中的技术改造投入、维护费用、管理成本,减少了职业病的发生,也相应减少监管部门对企业不符合职业病防护的罚款等费用。因此,从水泥生产企业的总成本上进行比较,本标准的实施将减少企业的投入。

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是企业安全生产健康的职责,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完善水泥生产企业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仅具有经济效益,同时也有极大的社会效益。因此,本标准的实施在经济方面是可行的。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

经文献检索,目前还没有水泥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国际标准和国外相关标准,本标准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1.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关系

本规程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制订的。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等,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开始实施,根据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该法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该条例对尘毒危害中最为严重的尘肺病的防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开始实施,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2002年4月30日,《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开始实施。该条例是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而制定。

2012年6月1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2012年6月1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对用人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2012年6月1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开始实施。该规定是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

2006年,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于11月1日起施行。该细则对安全生产标准的立项、计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以及备案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指导防尘防毒标准的基本准则。

2.与相关标准关系

本《细则》制订过程实际是一个标准化的过程。本《细则》凡涉及防尘防毒、防噪、卫生、管理等方面具体条款国家有标准的,均采用国家标准;国家有多个标准时,原则上采取通用标准为主,派生标准为辅的原则,内容上均有体现;国家有新老标准,尽量采用新标准,在新标准未有明确规定时,老标准在有效期内,采用老标准,实现新老标准过渡,保持标准间的整体协调。

本《细则》制订过程中主要引用的标准有: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9774 水泥包装袋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2801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6911 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

GB18068.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水泥制造业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295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 50577 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无重大分歧意见。

七、标准性质的建议

《水泥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细则》为安全生产行业推荐性标准。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建议措施

1.贯彻标准的要求

《水泥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细则》的制订规定了当今水泥生产企业中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基本要求和技术措施、管理,对当今以及今后水泥生产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工作起到指导作用。因此,水泥生产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及水泥生产企业应该严格贯彻执行制订后本《细则》,落实好各项相关条款,做好企业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工作。

为保证标准的贯彻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对制订后的标准进行必要的宣传。首先要通过发文件、行业的各种媒体把标准介绍给有关设计单位和各水泥生产企业,还要按要求做好标淮的出版发行工作。

(2)进行培训。首先要在水泥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和水泥生产企业的技术、管理人员中培养一批宣传贯彻标准的骨干。要请标准的制订者给他们讲解标准,使他们了解标准的技术特点,掌握标准的要领,从而成为各设计单位和工业企业贯彻标准的中坚力量。其次要对相关的工人进行必须的培训,使其了解标准中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3)大力推动各水泥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和水泥生产企业执行该标准,努力按标准的要求做。

(4)注意实践中反馈的信息,不断总结,使标准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检验。一旦标准落后于实践,就应对其进行修订完善。

2.标准实施建议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该标准。

(2)水泥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按标准设计、按标准施工、按标准验收。

(3)水泥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和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的要求组织培训,贯彻标准的实施。

(4)水泥生产企业新产品的设计和鉴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出)口均应按照制订后的标准进行职业病的标准化审查。

(5)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

(6)由于标准的通用性强,覆盖面大,包括了水泥生产企业各工序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所有种类,而各水泥生产企业目前资金、设备、技术情况又参差不齐,企业可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从可供选择的多个防护技术措施中确定自己生产最适用的内容。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自身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基本特点和不同用途,对标准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一些要求,或者减少那些标准中供选择的、且用户认为不必要的规定。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无。

十、其它应于说明的事项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下载:(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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