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3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规范》1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4项标准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既往标准同时废止。
据悉,《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是为适应工业探伤技术的发展和辐射防护新要求,规范工业X射线探伤的放射防护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进行的修订。《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适用于采用加速器产生的X射线、密封放射源释放的γ射线和(D,D)和(D,T)反应产生的快中子对货物、运输车辆、货运列车进行扫描成像的检查系统。《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适用于使用车载式医用X射线诊断系统进行巡回体检和医学应急的放射防护。
随着放射诊疗工作的迅速发展,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受到辐射的机会日益增多,对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工作的关注日益提升,相应的培训工作显得愈发重要。新修订的《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规范》增加了有关术语和定义,修改了放射防护培训内容,明确了对培训时间的要求,修改了培训档案记录内容的要求等。
(责编:伍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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