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通则》,该标准适用于指导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职业病(包括开放性条款)的诊断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的制定,尤其适用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新增加的尚无诊断标准的职业病的诊断。
据介绍,对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新增加的尚无诊断标准的职业病,其诊断标准正在积极研制中,一旦这些诊断标准正式颁布,在诊断时则以具体职业病的诊断标准为准。已颁布相应诊断标准的职业病,在临床应用时以颁布的标准为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因另有诊断通则,本标准不适用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 断。
同时,标准中所列原则是职业病诊断时需遵循的通用原则,即经实践证明的共性的特征,不涉及具体疾病的特征性表现。每种职业病都有自己特征性的表 现,在应用本标准诊断具体的职业病时,需根据这些原则,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疾病的临床表现及相应的辅助检查结果为主要依据,按照循证医学的要求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类似疾病,才能做出诊断。此外,《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也对职业病采取了动态调整的原则,不断增加新的职业病病种。
另附:《职业病诊断通则》
(责任编辑:伍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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