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月1日至10月31日,广东省安委会在全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切实解决当前我省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上升势头,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广州亚运会的顺利举办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这次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重点领域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其中,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执法重点包括:(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6)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执法重点包括:(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四是非法运输危险物品的。(2)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企业对项目建设的正常管理的。(3)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开采(勘查)和生产的行为;新建、改建、扩建矿山项目违反国家“三同时”规定的行为;露天开采未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地下开采未实行机械通风、未落实防排水、防塌陷措施的行为;超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的行为;出租、买卖、转让、出借、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尾矿库无证非法生产的行为。(4)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范围生产、经营、储存的行为;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改建、扩建的行为;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伪造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的行为;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5)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行为;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采购、销售和储存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经营、存储烟花爆竹的行为;变更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地址或者新(改、扩)建仓储设施未重新办理许可的行为;储存烟花爆竹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的行为;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6)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7)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8)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锅炉等特种设备的;游乐设备、设施未取得检验检测安全合格证投入运营的;充装超期气瓶、改装气瓶或非自有气瓶行为的;电梯、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按规定维护保养、未经许可擅自安装、维修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设备档案、无运行检查记录、从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9)事故多发、连发的行业和领域;负有安全监管职责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挂牌督办的生产经营单位;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行为;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六是事故发生单位的查处情况。(10)未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非法开展安全评价、认证、培训、检测检验的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行为;在安全评价、认证、培训、检测检验中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的行为;将承接的项目转包给无资质机构经营的行为;超出资质范围从事安全评价、认证、培训、检测检验业务的行为;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行为。
按照《方案》安排,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8月1至8月31日为动员部署阶段,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8月15日之前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在此基础上,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9月1日至10月15日为全面推进阶段,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方案》提出的要求,用1个半月的时间,全面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10月16日至10月31日为督促整改阶段,要求各地要对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和总结,吸取好的经验和成功的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行动结束后于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省安委办。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省安委办将根据各地、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督查组对各地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期间,省安委办还将派出督查组进行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地区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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