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纪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监察厅、司法厅、安全监管局7个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和法定职责,加强和规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以更好地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警示教育作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和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部分地区在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工作主体不明确,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扯皮现象,工作程序不规范,一些地方没有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也没上报政府批复结案或上报省安委办备案,个别部门没有严格执行处理决定,以及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在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过程中缺乏沟通、协调,影响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等问题,《通知》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做了明确规定。
《通知》重申,除省政府认为有必要派出省政府调查组外,每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都应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牵头组成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和批复结案;市级人民政府认为可以授权相关部门牵头调查的,一般应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调查;未经市级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通知》要求,较大事故发生后,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应迅速介入,组织对事故进行初步认定,对可能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立即提请市级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对经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应请示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核销事故,并附调查报告和政府的批复。
《通知》规定,对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如事故责任人违纪事实确凿的,纪检监察监管可以先对其做出纪律处分决定;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予以组织处理,不能代替纪律处分或法律责任的追究。同时,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提出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申请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审查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资格,坚决防止弄虚作假,在社会上造成新的负面影响。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施工单位,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其参与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活动等的资格审查。
《通知》还强调,事故调查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各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合力。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应同时邀请同级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和全程参与。检察机关在较大事故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决定进行立案侦查或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前,应当向事故调查组负责人通报,并及时将对犯罪嫌疑人的查处情况告知事故调查组。审判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办案规定时限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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