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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理人叫苦 单位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体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8 21:32 我要评论( )

摄影报道:百姓江湖 本网讯 11月7日,因用工单位邻水县大发煤业有限公司不服【2013邻水民初字第3091号】判决而提起上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午审理了此案。 诊断一波三折 最终诊断鉴定一期尘肺 熊建军,四川邻水县凉山乡鹅公咀村人。幼年父母双亡成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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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摄影报道:百姓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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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11月7日,因用工单位邻水县大发煤业有限公司不服【2013邻水民初字第3091号】判决而提起上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午审理了此案。

诊断一波三折 最终诊断鉴定“一期尘肺”

   熊建军,四川邻水县凉山乡鹅公咀村人。幼年父母双亡成孤儿,家庭的贫穷无媳上门,38岁才娶上方玲(疯子)为妻。婚后生下两男一女,妻子衣食住行不能自理,无奈,一家五口人的生活重担全部由熊建军一人承担。

   为养家糊口,无奈的熊建军拖儿带妻在老家附近煤矿(原邻水县大发煤矿)采煤谋生,煤矿工作一干就是20年。

  据熊建军生前描述,他是1995年至2004年在该煤矿井下工作,2004年至2009年,因要照顾妻子和小孩,被单位安排在地面做挂钩工。

  2009年9月,因邻水县大发煤矿资源整合,后改名为邻水县大发煤业有限公司。

  2009年9月17日,熊建军与用人单位邻水县大发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9年11月11日下午,熊建军在上班期间因身体不适住进邻水县第二人民医院,后被检查为尘肺病、肺癌。

  2010年1月2日,第一次在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尘肺“观察对象”。

  2012年4月16日,第二次被广安市疾病疾控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病“煤工尘肺一期”。

  2012年6月22日,他患尘肺病一事被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广安人社工决(2012)6097号】。

  2013年4月,被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鉴定为六级伤残(再鉴字【2012】1401 号)。

原告尘肺病人死于被告上诉期

  2013年7月31日,邻水法院依法对熊建军职业病工伤一案做出判决,判决被告单位邻水县大发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熊建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鉴定费、交通费及停工留薪工资等工伤待遇赔偿共计36万多元。

  2013年8月19日,因被告单位邻水大发煤业有限公司不服【(2013)邻水民初字第3091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遗憾的是,还未等到维权成功,59岁的熊建军2013年8月28日,因职业病——煤工尘肺,死于邻水县中医院。

  8月29日,熊建军死亡第二天,职业病防治公益网志愿者们前去为他送行。

  根据志愿者了解到的情况,熊建军老家房子是土墙房,因多年未住人,现破烂不堪,他死后尸体只好停放在侄儿家。

  尘肺家庭因病返贫,熊建军死后,连安葬费都没有,后来还是当地乡政府借支一万元作为安葬费,在乡亲们的帮助下才让死者入土为安。

单位与尘肺死亡家庭 到底谁才是弱势群体?

  熊建军死后,留下患有精神病(疯子)的妻子方玲,儿子两个(老大十九岁,老二十八岁现读高一)和5岁的女儿。

  8月29日晚上9点,熊建军的所有继承人都同意继续委托律师为死者讨回公道,连当天刚满5岁的小莲都按印同意为父维权。

  2013年11月7日上午约10点,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对本案进行了庭前调解。

  调解前,死者家属委托的代表邓老师首先发言,民工熊建军生前是因职业病尘肺入住邻水县中医院,他是死在医院病床上的,说明熊建军的死因职业病尘肺,应属于工亡。熊死后留下一疯子老婆和三个孩子,希望在广安中院主持的调解下,望单位能够以人为本,从人道的角度为这个破碎的弱势群体家庭考虑工亡赔偿待遇问题。

  用工单位代理人也讲述了单位的苦衷,真正的弱势群体应该是单位,熊建军患尘肺病跟单位没有关系,以前检查结果是无尘肺,后来是熊建军不断的去相关政府部门上访闹,才鉴定为尘肺病,也才借钱给他治病的。现在煤矿已经被政府关闭了,问题也没有解决。熊建军的死是不是尘肺病引起的还不晓得。

  邓老师又对单位代理人提出的问题做了解释,尘肺病是有潜伏期的,最短可以在一个月内发现病情,最长的潜伏期可以达到20年至30年不等,所以熊建军从无尘肺到诊断鉴定为一期尘肺是合法有效的。因尘肺病可能会引发其他的病发症,比如尘肺病人的肺结核和气胸等病因,这些都是因为肺功能因素引起的病发症。就算熊建军是呼吸方面其他病发症死的也因该是工亡。

  最后在中院的协调下,单位最多只承认赔偿给死者家属10万元人民币。因调解未成功,民二庭的叶法官决定开庭审理此案。

无奈 死者长子带着母亲和5岁妹妹坐在被上诉席

  无奈,原告死者家属长子19岁的熊小春,带着有精神分裂症的母亲和5岁的妹妹坐在了被上诉席。

  庭上双方展开了博弈,上诉方用工单位代理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1、熊建军的工资应该按照每月1000元计算。

   2、被上诉人的医药费公费部分已经在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自费部分应该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

   3、被上诉人的停工留薪期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安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应该按一个疗程三个月,一审法院错误适用12个月。

   4、熊建军现以死亡,不能享受一次性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5、希望中院发回重审。

  被上诉方代理律师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了辩论,同时也希望中院维持原判,因为当事人作为受害方已经伤不起!

尘肺家庭伤不起 19岁的小春变成顶梁柱

  熊建军因职业病尘肺死后,留下患有精神病(疯子)的妻子方玲,刚满5岁的女子小莲,17岁读高一的小齐和19岁的小春。

  由于母亲方玲生活不能自理,妹妹太小,弟弟小齐又要读书,这一家的担子全部由小春一人承担。

  穷人的孩子早当家,小春为了照顾母亲、妹妹和弟弟读书,他只好在当地镇上找一份看门市的工作,每月800元的微薄收入是一家四口唯一经济来源。

  小春下班回家后,还要给妈妈、妹妹煮饭洗衣,父亲死后,懂事的小春变成了家里顶梁柱。

  小春希望父亲的案子尽快了结,每次都问邓老师,好久可以结案拿钱。从小春的言谈可以看出他已经拖不起了。

企业主 你的良知和社会责任在哪里?

   小春的父亲因职业病尘肺,由六级伤残变成工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工单位是第一责任人,应该承担起熊建军因职业病享受工伤待遇。

   2013年7月31日,一审法院判决用工单位邻水县大发煤业有限公司支付熊建军六级伤残工伤待遇共计36万多元,可是单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熊建军因尘肺病死于医院,属工亡,如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熊建军工亡赔偿金额可以计算到100万左右。

  现在死亡家属同意做出让步,希望单位按照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给予支付,可是单位只同意支付死者家属10万元工伤待遇赔偿。

  根据目前受害方情况,邻水县大发煤业公司企业主,你们的道德良知和社会责任在哪里?

  难道企业主逃避社会责任的同时,没有政府部门干预嘛?希望“装睡”的人能够站出来说句公道话。

  一个家庭发生职业病悲剧,她不光是破坏一个家庭那么简单,同时还给社会留下隐患。

  张海超开胸验肺、冀中星北京机场爆炸、山东卫生厅劫持人质等等事件的发生,足以引起社会的重视!不能再让这些无奈的弱势群体走向极端!

笔者点评:

  熊建军的职业病尘肺案例,他只是中国尘肺案例的一个缩影。

造成如此严重的“职业病”社会问题,用工单位应该是第一责任人,其次就是我们的政府部门,他们对企业监管的失职助涨了企业的违法。

不能靠牺牲劳动者的健康、生命来换取地方经济的发展,这应该不是我们需要的中国梦……!

编辑:百姓江湖

《四川广安:尘肺患者维权五年无果 最终死在维权路上》http://v.youku.com/v_show/id_XNjA2OTQwOTM2.html?firsttime=43

——记熊建军的维权史

根据熊建军本人提供的资料和生前自述整理如下:

1995年开始——2004年9月在响水滩煤矿从事采煤工作;(邻水县大发煤业有限公司前身)

2004年10月——2009年11月在邻水县大发煤业有限公司从事地面倒煤倒渣信号挂钩工作。

2009年发现咳嗽、闷胸、咳痰等症状。

2009年3月,熊建军在各大医院检查为尘肺。

2009年9月,公司改制时他向单位提出自己患有尘肺病。

2009年11月11日,熊建军在单位上班时口来鲜血张嘴直流,当时昏迷不省人事,单位得知他病情严重,第二天就给予开除。

2009年11月16日向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职业病诊断。

2010年1月2日,第一次在广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尘肺“观察对象”

2010年6月17日,他因尘肺病未享受到工伤待遇,信访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信(访)95266】。

2010年8月29日,他又去求助当地乡长书记,给予回复是自己找老板。

2011年10月3日,他再次找到工作单位,负责人让他按法律程序来维权。

2012年4月16日,被广安市疾病疾控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一期。

2012年6月22日,他患尘肺病一事被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广安人社工决(2012)6097号】。

2012年12月6 日,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广安劳鉴(2012)1195号】。

2012年12月24日,因不服【广安劳鉴(2012)1195号】,他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2013年4月被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鉴定为六级伤残(再鉴字【2012】1401 号)。

2013年4月11日,熊建军向邻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仲裁,因案情复杂,邻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

2013年5月30日,邻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出具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邻劳仲案字(2013)第56号】。

2013年5月31日,原告熊建军诉至邻水县人民法院。

2013年7月10日,邻水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3年7月31日,邻水法院判决被告单位邻水大发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伤待遇共计363104.46元【(2013)邻水民初字第3091号】。

2013年8月19日,被告单位邻水大发煤业有限公司不服【(2013)邻水民初字第3091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2013年8月28日,原告熊建军因职业病尘肺死于邻水县中医院。

2013年8月31日,熊建军的继承人再次委托律师为父患尘肺病工伤一案继续维权。

2013年11月7日,广安中院当日进行了调解,对方单位只同意赔付死者家属10万元,因协商未达成一致,才开庭审理此案。

……期待维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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