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月四日电年初,备受各界关注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正式施行,一只“靴子”落地的同时,各方人士正热切等待相关《实施细则》这第二只“靴子”早日明朗,期盼农民工劳动和健康权益保障尽早步入快车道。
去年,本报先后报道了苹果代工企业群体职业中毒案范家贵等尘肺病人陷入“索赔长跑”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2012年,记者再访职业病人群体时发现,继“范家贵案”后,“索赔迷局”又接连发生。如何真正终结“维权马拉松”?本报的这一疑问在全国“两会”上,也引起了代表委员高度关注。新闻追踪职业病人撤诉案还在发生范家贵是去年本报《尘肺病人撤诉案拷问“维权马拉松”》报道的当事人之一,在向法院起诉向侵害其职业健康权的美联钢构公司索赔后,他陷入了漫漫无期的“维权马拉松”,最终因“拖不起”而被迫撤诉。但范家贵并非上海职业病人中第一个主动放弃索赔的。记者调查发现,不少职业病人正在步他后尘。
张道艮是鸿硕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慢性轻度苯中毒导致7级伤残,向松江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最终却因胜诉无望以撤诉结案;庹真友陈淑维王红梅分别患上电焊工尘肺和慢性职业性肝中毒,为了起诉他们的东家金凤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奥托立夫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半年来在司法和劳动仲裁中被“踢皮球”来回折腾,至今没有成功立案;梁修花是浦东亿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尘肺病人,起诉后也以撤诉告终;上海维特美照明器具有限公司的苯中毒病人朱勤芳,因为同样的原因,做出了撤诉的决定……新闻分析终结“维权马拉松”有两难难点1职业病赔偿“十赔九不足”经办过多次农民工撤诉案的君莅律师事务所李萍律师告诉记者,“维权马拉松”终结难,难在法律规定存在盲点。《修正案》完善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为“张海超开胸验肺”式的难题提供了解决办法,但是却没有从根本上回答“范家贵们”的赔偿之惑。“已经鉴定为职业病的农民工,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很难取得足够赔偿,现行工伤保险体制无法弥补其所受到的损害。”在现有法规框架下,一个七级尘肺病人能获得多少赔偿?记者为此算了一笔账:病人一次性领取伤残赔偿金与就业补助金共计97000元,但尘肺病是慢性渐进性疾病,每个月的医疗费1000元左右,每1-2年体检费用是1-2万元,至老年疾病加重可能需呼吸机维持生命,每年医疗费至少数十万元。由于他们大多已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因病也无法重新就业,因此其生活也失去了着落。而如果能按照民法人身损害案实施赔偿,同等的伤残程度,在获得254704元的伤残赔偿金外,还可取得精神损害赔偿护理费及残疾辅助器具后继医疗等费用的赔偿。
“《修正案》第59条规定,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李萍说,这一条的具体实施细则令人期待,希望能尽早出台详细规定。“能否在现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条实施细则工伤保险不足弥补其损害的,职业病人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难点2患病农民工再就业难目前,农民工一旦发生工伤致残,领到伤残金后,用人单位就可以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记者调查发现,沪上大多数职业病人在取得工伤保险理赔后都会被单位以各种理由“开除”或“到期不续签合同”。如本报去年报道的苹果代工企业上海盈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群体职业病事件后,遂不再与8名受害女工续签劳动合同。在另一起本报报道《尘肺病人撤诉案拷问“维权马拉松”》中,受害尘肺病人也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和企业存续劳动关系。
去年,记者走访了松江嘉定崇明等一些制造业集中的产业园区时发现,一些患病农民工还在医疗康复期内,却已被终止了劳动关系。“能否在细则中明确同城待遇?”众多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城市职工发生六级以上职业伤残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与之解除合同,并且须承担其后续治疗费用,目前上海针对农民工的综保正在逐步向城保转轨,据相关部门透露,未来农民工的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也将逐渐并轨,“能否步子再快一点大一点?”李萍律师寄希望于《细则》的出台。她说,《修正案》第五十六条规定,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实际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在首次住院后,或劳动能力鉴定后,此时的劳动者尚需继续治疗,却又不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后,他们想再就业基本上很难通过入职体检这一关,也很难通过法律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她建议,《细则》应明确,用人单位不论在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期医学观察期还是确诊为职业病人之后,都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现场热议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观点:打通民事索赔渠道,提高违法企业社保缴纳比例,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农民工代表朱雪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一些新型职业病近年来出现发病高潮。朱雪芹主持的农民工维权工作室去年以来已接手多起此类投诉案件。对新发职业病,从防护到治疗都面临全新的情况,建议《职业病防治修正案》通过操作细则来予以完善补充。经过调研,朱代表还发现,由于农民工的高度流动性,一些患病农民工刚被查出即遭解雇,而其本人却并不知情,也有的因为企业缺少职业健康检查,而在疾病潜伏期自己跳槽,等到发病时甚至不明白是怎么回事。她建议,要针对这一群体加大职业病自我预防和维权的宣传。说到赔偿,朱代表认为,仅靠赔偿不能从根源上解决职业病高发的局面和从根本上维护农民工的生命健康权。根治职业病,首先是从制度上建立一整套完整的防治监督体系。
但是,“如果真的出现了职业病,那么赔偿就是必须的,除了由政府赔付的工伤保险金部分,企业必须对此进行赔偿,包括生命健康的损害以及精神上的伤害。”但是,朱代表认为,赔偿问题也是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难题。“一旦发生群体性职业病事故,而企业又由于经营困难没有偿付能力怎么办?”她说,当前,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普遍艰难,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一旦出现赔付能力不足,小企业老板很有可能拉上卷帘门逃之夭夭,这将导致患病农民工后续治疗和生活无以为继。这就提醒我们政府,必须未雨绸缪,制订一套企业职业病赔付预警方案,借鉴“欠薪保障金”的模式,通过提前向重点高危企业收取押金的方式,来保障后续赔偿金能及时偿付。“这样,就算发生企业主关门歇业的事,也可用这笔基金来为农民工们垫付医疗费用。”对职业病违法企业,行政监管不能心慈手软,不能被“税收论”左右了自己的良心。朱雪芹提出,屡屡发生职业病人的企业容易爆发职业病的特殊行业,应由政府增加社保金缴纳比例,“要高于一般的行业和企业。”她还建议增设职业病防范社保专项保险,对于防范有力的企业,可在缴费一定周期后予以逐步奖励返还,对于屡教不改的企业则实施缴费比例动态调整机制,“病人越多,缴保额度越高,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让守法成本不再高于违法成本。”赋于患者民事索赔权利观点:打通职业病人司法诉讼“绿色通道”中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戎光道此番赴京,携《关于修改的建议》,希望能向全国人大建言,对已明显不符合现在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这一旧法进行一场“大修”。落笔前,他数度奔赴全市大中小企业开展调查,不想有了意外发现:越是劳务用工活跃的一些企业,越是容易发生职业病事件。尽管身为中石化上海石化的高管,但他毫不讳言:在企业和职工之间总有一座我们无法忽视的天平公平正义,保障职业病人的生命健康权义不容辞,让违法企业付出代价合情合理。在职业病人“维权马拉松”路上,我们亟需扫除三道障碍。戎代表直指其一,劳务派遣企业和用人单位以利润为导向疏于监管把责任当皮球踢。“大量发生职业病的都是劳务派遣企业,一出事用人单位就把账推给派遣中介公司,推卸责任,这是制度上的一大漏洞。”“对于农民工来说,生命健康权是比户籍工资更重要的福利。”“我还没有看出来,现在的法规如何充分体现这种对健康权益的高度保障。”他认为,要尽早以制度来解决劳务用工模式中暴露的职业病责任认定问题,用工单位和派遣中介企业必须一起承担责任。“谁用工,谁负责,谁监管,谁赔偿。”戎光道说,现在的问题就是违法成本太低,这是“维权路”上需扫除的第二道法律障碍。他建议借鉴汽车保险的操作思路,“交通事故和违章发生越多,次年缴保金额就越高,这样就逼的你小心翼翼地上路。”“职业病人报告的越多,社保缴费比例就越高,一年统计一次,社保和安监要对职业病发病数发病情况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他进一步建议,扫除这第二道障碍要动真格,“设定底线,超过发病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底线的,关停生产线。”需扫除的第三道障碍是,如何让职业病人“应保尽保”,终结“十赔九不足”现象。戎代表反问记者,难道出了事,企业可以逃避赔偿责任吗?他认为,现行工伤保险要赔付,但不足部分企业必须足额偿付,应当打通职业病人司法诉讼的“绿色通道”,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病人的民事索赔权利,“这是真正的公平正义。”行业准入门槛太低观点:增加企业资本金作为维权保障基金“职业病风险是潜伏性的,各级部门在审批企业项目的时候,应该提高准入门槛。”
全国政协委员刘诗说道。提高门槛,加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全国政协委员中纪委驻水利部纪检组组长部党组成员董力十分赞同这个观点。曾经多年从事企业工作,在他看来,可以增加资本金,而增加的部分正是防治职业病的基金。因职业病引发的纠纷,企业倒闭了或者拖欠赔偿,这笔基金就能发挥作用,对于员工给予一定的补偿。董力认为,尤其是一些已经能预见职业病风险的行业,比如传统的矿工电焊工等制造类企业长期处于辐射环境的行业,在工商注册时就应该提前缴纳这笔基金,具体金额以企业的注册资金为基准,规定一定的比例。职业病人维权成本太高观点:职业病人维权应实施举证责任倒置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搜集证据通常都需要用人单位的协助方可获得。然而,农民工多为临时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较低;而部分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主动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导致证明劳动关系成为职业病鉴定诊断的难点。
“从职业病鉴定诊断,到工伤认定,再到损害赔偿一般需要花费三年甚至更多的时间。农民工本身是弱势群体,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加上经济条件拮据,患上职业病后身体虚弱,维权成本过高,处于被动的局面,很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全国政协委员盛昌黎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体制,针对职业病患者的维权困境,职业病诊断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与此同时,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提高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公信力。提案点击建议扩大职业病覆盖范围过劳死眼睛视力下降……这些属于职业病吗?“即便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得病甚至死亡,但很难界定在职业病的范围内,拿到赔偿也就几乎没有可能。”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总工会原党组书记胡先春认为,职业病的维权之路更需要制度上的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型行业带来了隐形的职业病风险,如过劳死长期视频作业导致的眼部疲劳损害等,这些仍在职业病的范围之外。董力委员表示,任何法律制度都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职业病界定也如此,范围应该进一步扩大,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来源:劳动报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