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已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表决
( 2011-12-28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人大立法
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下午分组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来源:中国人大网
□关注职业病防治法修改
本报北京12月27日讯 记者于呐洋“经过三次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已经逐步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下午分组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上述建议。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信春鹰委员说,这次修改厘清了职业病防治中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强化了源头控制,解决了劳动者诊断难和看病难的问题。上述修改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职业病防治过程中的问题。
在上述规定中,“其他措施”指的是什么?白景富委员表示,草案要对此作出具体规定。此外,“地方人民政府”的提法也太笼统,要落实到具体部门。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也认为,上述规定比较笼统。建议建立职业病救济机制,由政府加大投入并根据财政收入逐年增加。对企业的罚款可专项用于职业病病人的救助,并建立专户,专门用于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救治。
郑功成委员说,草案只考虑原单位不存在的情形,而对原单位还存在但劳动关系不存在的情形没有规定。现行的工伤保险规定是以现存劳动关系作为依据的,一旦跟那个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了,包括职业病保障的权益也就没有了。劳动者有可能是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才查出职业病的,如果没有相应的条款来规范并保护这部分劳动者的权益,显然是不公正的。因此,建议增加一款,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未继续接触相同的职业危害因素但发现患职业病的,可以享受原来的工伤保险待遇。
草案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组织现场调查。
丛斌委员认为,上述规定的15日太长,因为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伤害都是急事,而且用人单位有可能隐匿证据,所以时间很宝贵,15日的时间很多证据都难以提取了。建议把15日改成5日。
姚建年委员说,职业病防治法最重要的关键词是“防治”,源头非常重要。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所以,规定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非常重要。“我建议修订职业病防治法的同时,也要梳理一下我国目前职业卫生标准是否合适。”姚建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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