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着一些新问题,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长等。
为此,贵州省人民政府参照今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于前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我省6类用人单位职工受工伤险保障,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买工伤险。
新工伤险 将扩大职工保险范围
2004年7月1日我省实施的《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只提到了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对事业单位的合同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未作规定。
为了解决这部分职工的工伤险问题,《条例(草案)》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唐羽生表示,《条例(草案)》的出台,扩大了职工保险范围,因公导致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可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这为职工做了最大了保障。如果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险,职工将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缴纳,也可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没缴费 发生意外也由用人单位支付
目前,贵阳市一些小企业职工,并没有享受到法律规定的工伤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职工既流血又流泪。”对于每月都会接到来自全省各地的工伤案子,唐羽生很担忧。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最大利益,对于职工的工伤险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职工不提,就算蒙混过关。而这部分用人单位的老板似乎也掌握了职工的心理,职工打工就是为了生活,为了能如期领到工资,多数不会向用人单位直接要求什么,或者怕与老板正面冲撞,致使职工敢怒而不敢言。
那么,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意外,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若用人单位不予支付,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现行支付。此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予偿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债。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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