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据了解,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符合以上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010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从2011年1月1日起,对2010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6元。(来源:张家界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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