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地区以内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日伙食补助费10元;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每人每日伙食补助费16元……”日前,宁德市正式出台关于工伤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以保障工伤职工待遇。
“此次市政府出台的《关于明确我市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首次对工伤职工在伙食补助、交通补助、住宿补助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并明确提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在工伤保险金中单独列支,这进一步对工伤职工提供了保障。”11月5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据悉,从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方式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在统筹地区以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每人每日伙食补助费10元;到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日伙食补助费16元。
同时,从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工伤的,经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所需交通费、食宿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交通费支付方式实行凭据报销。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交通工具(如道路客运班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位等)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食宿费支付方式实行定额包干与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相结合的方式。到统筹区外治疗工伤途中临时发生住宿费用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天数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规定限额标准为统筹区内每人每天50元,统筹区外每人每天70元,未住宿或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我市工伤保险是实行市级统筹,《通知》所规定统筹地区指宁德全市,统筹地区外也就是如福州、厦门等地及外省各地。《通知》还指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职工所需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由该用人单位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支付。“这些支付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工作人员介绍。(来源:宁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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