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新闻

呼吁:员工工伤见死不救应追究用人韵刑事责任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8 21:39 我要评论( )

两月前,甘肃秦安老乡姜艳红在北京新发地装卸货物时,从叉车高举起来的叉铲上摔落,造成脑内血肿及脑挫裂伤。刚开始老板还算有心,将我的老乡送到医院救治,花了38000元做了开颅手术。可就在伤者仍处于生命危险期时,老板逃之夭夭了,找老板所在的物流公司垫

  两月前,甘肃秦安老乡姜艳红在北京新发地装卸货物时,从叉车高举起来的叉铲上摔落,造成脑内血肿及脑挫裂伤。刚开始老板还算有心,将我的老乡送到医院救治,花了38000元做了开颅手术。可就在伤者仍处于生命危险期时,老板逃之夭夭了,找老板所在的物流公司垫付医药费,他们却说是把活包给了老板,老板的工人出现伤亡与物流公司无关。

  由于缴不上钱,医院好几次要中止供药,都被姜艳红母亲的哭声给哭软了,中止的药又得以续上。到10月底,老乡已欠医院10万元。在北京的秦安老乡王治魁律师,跑了七八趟劳动仲裁委、法院以及法院和司法局的联合调解室,最终在10月中旬得以立案,将物流公司列为被告讨要赔偿。但开庭还需要一两个月,这期间儿子想要治疗,恐怕还得需要母亲继续把医院哭软吧。

  员工工伤致残用人单位见死不救,却要家属的哭声来乞讨医疗,这种悲剧在新闻报道中屡见不鲜,其根由是我们的立法存在漏洞。因此,本人建议全国人大完善相关法律,追究对工伤员工见死不救的用人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以此减少或杜绝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伤后没人管的现象,进而倒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安全防护。

  本人之所以有此想法,还因两个恶劣程度更轻或相当的事都入了刑法。第一个是“欠薪入罪”,即恶意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且数量巨大的,可判责任人刑事处罚。第二个是交通肇事逃逸罪,即交通事故后不对受伤者抢救而逃离现场的,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想想,员工工伤后老板和用人单位见死不救,这与交通事故中的逃逸方同等恶劣,后者入了刑责,前者亦要负刑责。

  只有将工伤事故中见死不救的单位责任人给予刑法处罚,他们便不敢有侥幸心理,进而避免劳动者小伤变大伤,大伤变大残,大残变死亡的悲剧。前几日,许多人针对“小悦悦事件”提出对路人见死不救课以刑罚的建议,想想,路人是无关的第三方都要建议予以刑法处罚,那与劳动者直接关联的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中的员工见死不救,更该建议纳入刑法处罚了吧。

  遗失卡的“成本”

  那天晚上,我去银行自助服务间取钱,看取款机屏幕画面,我突然觉得不对劲:上面竟显示着一项项操作选择按钮,显然,前面那人忘记取出银行卡啦。

  我当时产生了好奇,马上按“取款键”,结果发现:接下去要想继续取款的话,必须输入密码,看来如今取款机的程序在一些方面设置得还挺周到。于是,我直接按“退出键”退出别人的卡,放一边。办好自己的事,我开始检查那张遗忘卡,但卡背面的签名栏内毫无笔迹,没有姓名没留电话号码。当时,我觉得有保管它的义务———万一它的密码非常简单呢,毕竟我也接触过它,可别说不清。

  最终,我留下纸条说明情况,上面写着卡号以及我的手机号,然后把它带走了。直至第二天,未接到相关电话,我打电话问银行,对方叫我把卡送到它所属银行的柜台。可它是跨行使用,所属银行离我很远。终于,银行通过查询卡号,让失主联系上了我,但失主说:“你那边太远,我补办一张好了,反正我早已挂失。”

  看着一张崭新的卡片即刻作废了,我心里生出种可惜的感觉。一只塑料袋我们都讲要控制使用,一张银行卡的原材料损耗、制作、发行,社会成本应该是塑料袋的百倍吧?今天,不少取款机旁边设置有单据回收口,为什么偏偏没有遗失卡片回收口呢?银行卡取款、查询、转账皆可跨行操作,为什么遗失卡事务不能联网处理呢?我一介市民,为这件不关己之事仔细考虑过,我的付出却换来浪费,那么下次我可能较难愿意去理睬,谁会核算这“受委屈”的社会成本呢?(来源:南方都市报)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