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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蓝月亮荧光增白剂之说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8 21:40 我要评论( )

冯晓鸣和华联超市分别提供了洗衣液用于法庭调查。因为洗衣液中添加荧光增白剂,蓝月亮洗衣液在不到半年时间内引来三起官司。前两起官司的被告,是生产厂家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蓝月亮),最后一起官司的被告,是销售商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双井店(

  冯晓鸣和华联超市分别提供了洗衣液用于法庭调查。因为洗衣液中添加“荧光增白剂”,蓝月亮洗衣液在不到半年时间内引来三起官司。前两起官司的被告,是生产厂家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蓝月亮”),最后一起官司的被告,是销售商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双井店(下称“华联超市”)。

  10月9日,华联超市被告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

  消费者疑“蓝月亮”惹祸

  6月15日,北京的冯晓鸣在报纸上看到关于蓝月亮洗衣液的宣传,宣称洗衣液低碳环保,“高保护、易降解、低能耗、少排放”,“蓝月亮几乎成为洗衣液的代名词”。出于对蓝月亮品牌的信任,他当天就在华联超市购买了一瓶1公斤装蓝月亮洗衣液(亮白增艳装),该洗衣液由著名主持人杨澜代言,包装上清楚地标注“中性配方,护衣护色,护手护肤;不含磷铝,安全环保”。

  此后两天,家里使用了蓝月亮洗衣液,但冯晓鸣在穿着洗涤过的衬衣后,“后背出现红点,感觉瘙痒不适”,他怀疑是洗衣液残留物刺激所致。后经查询发现,蓝月亮洗衣液中添加了荧光增白剂,而荧光增白剂可使人体细胞发生畸变并易引发皮炎和皮肤瘙痒,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定性的“化学毒物”,对人体的肝脏会造成很大危害,在国际上早已被列为禁用的强致癌物质。

  冯晓鸣认为,蓝月亮洗衣液外包装上并没有标注产品内含有荧光增白剂,也没有标注荧光增白剂具有毒性的警示信息,相反却明确标注“安全环保”“婴幼儿衣物、内衣同样适用”,“显然是在欺骗消费者,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7月18日,冯晓鸣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健康权为由,向朝阳区法院起诉销售商华联超市,诉请判令超市按照货款“退一赔一”,并支付因索赔产生的误工费等800余元。

  蓝月亮洗衣液中究竟是否添加了荧光增白剂?记者在蓝月亮公司网站上查询到,蓝月亮洗衣液中的确使用了荧光增白剂,属于二苯乙烯基联苯类中的CBS荧光增白剂,网站称“该类荧光增白剂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长期使用于衣物洗涤剂,是安全环保的”。

  对于记者“为什么没有一并起诉蓝月亮公司”的问题,原告代理人认为,“产品是从超市购买的,起诉超市就足以解决我们的诉求。”

  而前去旁听庭审的多家媒体希望蓝月亮能够在法庭上对荧光增白剂进行解释,但未能如愿。

  超市称“无须标识”

  华联超市代理人指出,国家发改委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QB/T2953-2008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中明确指出可用于生产衣物洗涤剂的荧光增白剂种类包括了二苯乙烯基联苯类,“蓝月亮洗衣液符合这一行业标准”;出具的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报告(一次完整皮肤刺激试验)表明,洗衣液属无刺激性;经广东省质量监督日用化工产品检验站检验,符合执行标准,产品质量合格。

  此外,华联超市代理人还列举了国内外大量关于荧光增白剂使用于洗衣剂中的学术研究和现实应用成果,证明洗涤剂CBS荧光增白剂对人体和环境安全,并称蓝月亮使用的CBS荧光增白剂价格最高、最稳定安全,已长期用于洗涤。

  华联超市据此认为,荧光增白剂不对人体和环境构成危险,不属于必须标识的警示性内容。

  华联超市还当庭出示了检测结果证据,证明洗衣液中荧光增白剂的含量仅为0.091%,不是洗衣液的主要成分,不构成需要标注的内容,因而可以不标注,符合法律规定。

  “洗衣液已按规定在包装上标注了主要成分、功能、用途等信息,没有误导消费者,更没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代理人还反驳称,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洗衣液使用荧光增白剂行业标准不具有同一性,前者是对于生产场所生产环境的分类目录,是国家安监总局作为作业产品管理办法的附件,是为了实现执业危害的防治,保障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保护生产者安全,不用于保护终端消费者。“就像分类表中包括了酒精,酒精广泛用于生活,并不说明酒精有毒,因此该目录不能证明荧光增白剂有毒。”

  针对超市出具的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报告,原告代理人指出,该报告试验结论还清楚地写明“受试新西兰家兔皮肤出现红斑”,恰恰说明其对动物皮肤存在刺激性;关于人体试验没有相关报告,并不能证明洗衣液对人体没有刺激,对人体没有毒性危害。

  关于洗衣液符合行业标准《QB/T2953-2008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的证据,原告代理人反驳认为,“这个标准并没有说明荧光增白剂是‘安全’的、‘环保’的,不足以证明荧光增白剂对人体没有危害。”

  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还为蓝月亮算了一笔账,根据荧光增白剂市场价和洗衣液中0.091%的含量计算,1公斤洗衣液中荧光增白剂价值仅为8分钱,“这点投入怎么可能是最稳定安全的产品?”

  维权,剑指“荧光增白剂”

  与冯晓鸣一样,广州市民叶茂良也有类似遭遇。

  6月10日,他购买了蓝月亮洗衣液,使用后手臂出现红肿发痒等不适症状,停用后不适症状消失。他认为,“荧光增白剂”是导致出现不适症状的原因,而产品包装上并没有进行标注,还宣传“安全环保”、“护手护肤”,属于虚假宣传,遂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起诉销售商和生产厂家蓝月亮索赔。

  8月29日,该案开庭审理。蓝月亮公司答辩与上述华联超市答辩大致相同,认为洗衣液中使用荧光增白剂是安全的,不会对人体、环境造成任何负面影响,产品中荧光增白剂含量微小,不是主要成分,也不是有害物质,不需要进行标注。

  今年6月,有“中国第一打假人”之称的王海代理消费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蓝月亮及其形象代言人杨澜。3月初,北京消费者王峰在的孩子穿了使用蓝月亮洗衣液洗的衣物后啼哭不止,因此怀疑有可能是衣物上残留的洗衣液刺激所致。后将洗衣液送至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检测,检测发现洗衣液中含有荧光增白剂。为此,他委托王海起诉蓝月亮。

  王海在微博中表示,蓝月亮的欺骗行为在于:洗衣液添加了化学毒物荧光增白剂却不标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将荧光增白剂的作用鼓吹成亮白增艳技术,忽悠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隐瞒了亮白增艳洗衣液的染色功能。“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

  王海的微博引发了消费者对蓝月亮的信任质疑。6月25日,蓝月亮在其网站上发表声明,反击“洗衣液所含荧光增白剂对人体有害”为“不实言论”,表明产品质量合格,无刺激性。7月18日,王海收到了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诉状,蓝月亮请求法院判令王海立即停止通过新闻媒体发表不实言论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并判令赔偿蓝月亮因消除负面影响而支出的300万元费用。

  两规章“打架”,谁说了算

  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荧光增白剂是一种荧光染料,是一种复杂有机化合物;荧光增白剂约有15种基本结构类型,近400种结构。据医学临床实验证实,荧光物质可以使细胞产生变异性,如果过量接触荧光剂可能有潜在的致癌危险。

  针对蓝月亮洗衣液的三起官司均认为荧光增白剂是致癌物质,其主要依据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将其定性为化学毒物。《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安监总局2007年2月发布,要求作业场所就职业病危害以此分类进行申报。该表列出了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四类物品:粉尘、化学毒物、物理因素、生物性因素。其中,代码为HX82的是荧光增白剂,类别为“化学毒物”。该表中,HX66-HX73为化学毒物中的酚醇醚类化合物,HX74-HX82为化学毒物中的多环芳烃类化合物,乙醇(代码HX71)被归类为其中多环芳烃类化合物。

  蓝月亮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安监总局针对的是荧光增白剂的生产环节,而不是使用环节,酒精(乙醇)也排在荧光增白剂之前,消费环节并没有说它有毒。

  而蓝月亮反驳维权者最有力的证据则是《QB/T2953-2008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这是国家发改委2008年9月发布实施的轻工业标准,该标准允许在洗衣液中使用二苯乙烯基联苯类荧光增白剂,洗衣液添加的荧光增白剂符合这一规定。事实上,这个行业标准是由2家研究院和4家公司起草的,而后由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并且这4家起草标准的公司均从事荧光增白剂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

  那么,荧光增白剂到底是有毒还是无毒?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接受采访时表示,这实际上是两个规章“打架”的问题,一个定性为化学毒物,一个允许在洗衣液中添加使用,两者之间存在冲突,究竟是合法还是不合法,消费者很难作出准确判断。因两个规章都是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属同一级别的规章制度,这就需要发布两个规章的部门的上级单位对其进行解释。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法院也没有当庭宣判。

  目前,围绕蓝月亮的几起官司均未判决。而蓝月亮号称以44%的份额占领洗衣液市场,在关系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企业声誉的情况下,消费者和蓝月亮都在期待判决结果。(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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