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对职工享受工伤待遇作出部分调整。
此次调整内容主要是针对两种情况取消一次性支付,改为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一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或视同工伤)致残,经伤残等级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应按月享受工伤伤残津贴待遇,不再实行工伤伤残津贴的一次性支付。二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原因(或视同工伤)死亡,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应当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不再实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次性支付。目前,调整后的新规定已正式开始实施。(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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