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工作目前正在进行之中,并有望在年内完成。在其修订的过程中,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处是备受关注的内容之一。以往由于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过轻,导致许多企业不重视职业病的预防,一些企业甚至在出现职业卫生事故后,或拒绝提供职工职业史,不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使劳动者难以进行职业病鉴定,或不及时给予职业病劳动者赔偿,致使他们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根据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近期的调研显示,在绝大多数的职业病案例中,用人单位都存在着过失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常凯提出,劳动者遭遇职业病,身体健康受到极大侵害,一些职业病得不到救助还会危及患者生命,用人单位不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导致重大职业病事故发生,等于侵犯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因此,用人单位的重大直接责任者,应该考虑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称作工伤赔偿第一人的黄乐平律师也提出,如果出现重大职业病事故,法律应明确规定适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相关规定,并参考欠薪罪的入罪形式对恶意逃避支付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在刑法中作出规定。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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