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制度条文(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将《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方面作出修改的条款进行公示,并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11月19日是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截止日。
“举证倒置”:
专治无良企业的“三不原则”
针对职业病诊断中劳动关系、职业史资料难以获得的现状,草案对《职业病防治法》增加了如下内容:
用人单位不提供病人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或者病人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的,病人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接到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中,用人单位在仲裁庭指定期限内不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证据的,将承担不利后果;病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不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支持病人的主张。
针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和隐瞒、损毁与职业病相关的资料或者不依法提供资料,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诊断难在2009年6月导致一幕悲剧:河南青年张海超为了自证所患为尘肺病,毅然选择了“开胸验肺”。是什么把他推上了开胸的手术台?正是无良企业在对付职业病患者维权时惯用的“三不原则”——对存在职业病危险因素的岗位不主动采取防护措施,对劳动者申请的职业病诊断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对罹患职业病的工人采取不负责的态度。
“‘三不原则’成为职业病诊断的拦路虎。”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所所长王金河告诉记者。
王金河解释说,职业病的诊断难并不是难在临床诊断上,而是难在让医疗诊断机构去获得劳动关系证明、职业危害接触史等诊断必备的资料上。从多年的工作经验来看,无论是在认定劳动关系,还是在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的仲裁中,让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这不合情理且操作性极差。
“修改后的法律类似于使用了‘举证倒置’,专治无良企业的‘三不原则’。在修法之后,我想很可能‘开胸验肺’的悲剧就不会上演了。”王金河对草案中的“举证倒置”充满了期待。
明确问责制:
专治各部门“互踢皮球”
原《职业病防治法》中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为明确各政府部门的责任,草案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相关证明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必要时,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修改的草案中还将“职业病防治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做了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职业病诊断和维权中“踢皮球”的经典“剧目”,是云南省水富县农民工的遭遇。2009年3月,该县50多名从安徽凤阳打工返乡的农民工患“怪病”,其中12人死亡。“卫生部门说劳动作业场所的监管已经交给了安监部门,而安监部门又辩解说职能调整尚未到位,劳动部门说小作坊没有执照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工商部门则解释为小作坊太多且流动性强难以执法,地方政府则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监管不力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违法成本,是造成职业病诊断难的深层次原因。”该事件发生后,曾有一位知情专家披露了上述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研究所所长葛宪明教授分析,过去在职业病诊断中,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承担了过多举证任务,因此他们极易由于无法取得需要的材料而导致无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草案对各有关政府机构的责任做了更加合理的分配。例如,承担监督职能的安监部门就有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史等资料的职责。在监管企业方面,安监部门的执法力度应该就会比原来由卫生部门来执法的力度要大,而且他们还能提供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为诊断职业病提供有力的佐证。此外,让劳动部门负责裁决和提供劳动关系也让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维权更为方便,有了劳动部门撑腰,职业病病人不必再拖着病体直接与高高在上的企业较量。职业病的诊断需要安监、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草案明确指出,如果出现有关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对其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修法引发网民关注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上看到,截至11月18日11时,已有186人在网站上对修改草案提出了意见。
各门户网站报道了《职业病防治法》即将作出的修改之后,一些网民对其中修改的内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有网友提出,草案在诊断前面又加了一个劳动仲裁,程序是简化了还是复杂了?对相关领导的渎职处罚轻描淡写,难免将来出事了还是会“从轻发落”。
一位名为“大律师”的网友在评论中写道:“举证责任倒置的明确规定,特别是在劳动关系明确的仲裁、诉讼中,能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但问题是,相关的证据都由用人单位掌握,且这些证据都由单位的工作人员制作,上面没有职工的签字确认,单位可以另行制作一份对其有利的证据提供,这样的证据恐怕无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立法更细一些,应明确规定相应的材料必须经劳动者签字确认。”
一位网友提出了自己的希望:“我是一名职业病患者,进行了工伤认定也做了伤残等级的评定,但是应该有的待遇却很难享受到。希望《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后,对用人单位拒不履行责任、故意刁难病人的,要有可行的严厉制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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