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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甘洛县人保局官员何必为难职业病死者家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8 21:43 我要评论( )

百姓江湖 摄图 四川乐山人艾登雄代哥哥讨要职业病相关待遇一事,本网站曾经报道过《留下遗嘱:委托弟弟讨回职业病工伤赔偿》一文。 艾登雄哥哥佟光明2006年2月至2009年12月在凉山州甘洛县四川宏达(甘洛)金属有限公司从事钻孔、爆破等工作,接触铅锌粉尘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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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江湖 摄图

      四川乐山人艾登雄代哥哥讨要职业病相关待遇一事,本网站曾经报道过《留下遗嘱:委托弟弟讨回职业病工伤赔偿》一文。

      艾登雄哥哥佟光明2006年2月至2009年12月在凉山州甘洛县四川宏达(甘洛)金属有限公司从事钻孔、爆破等工作,接触铅锌粉尘4年。今年4月7日在户籍所在地乐山市疾控中心鉴定为矽肺三期合并结核,由于病情当时非常严重无法再继续治疗,4月15日在四川华西职业病医院出院回家后第三天就死亡。

   职业病患者因职业病死亡应认定为工亡

     11月1日上午,艾登雄跟代理律师一同从成都来到凉山州甘洛县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给佟光明申请工伤认定,在递交申请材料时,他们遇到了一系列的障碍。

二百多矽肺患者没有一个申请工伤认定

     为了给佟光明作工伤认定,代理律师专门找了甘洛县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分管工伤认定的副局长,据何学伟副局长讲;我们甘洛县现有二百多矽肺病患者,到现在没有一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州里也不会给他们做职业病诊断。佟光明的职业病诊断是在乐山市疾控中心做的,他的工伤认定很简单,关系也很明确,关键是判了以后钱能不能拿到,现在宏达公司已经转让两次法人了。

      代理人回答说;我们现在不提钱的事,还是先给死者做工伤认定,麻烦何局先收下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

何学伟副局长回答说,要交材料到楼上保险科找于股长。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不是单位所在地鉴定的不认

       经办人于股长在看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时说;你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不符要求,不是单位所在地诊断的。

代理人回复说;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本人居住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听完后经办人于股长就在电脑上查找他下载的职业病防治法文档,由于她一时无法找到这一条规定,这时代理人拿出《职业病防治法》书翻到第四十条给她看,这时的她无语了。

“工伤认定申请表”要用我们的才行

        接下来于股长又说;你们要用我们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才行。

       代理人回复说;这是社会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我们也是在社会劳动保障部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于股长回复说;不行,你必须要用我们的工伤申请表才可以,说完就叫她同事给拿一份申请表。还告诉代理人把这份表拿去复印一下,版面是印错了的,同时她还在申请表上编了1、2、3、4这四个号。

      代理人看完她这份申请表跟自己的申请表也没有什么特别不同的地方,于是就说;我们是外地成都过来的,这份申请表是职业病死者三位(死者父母及妻子)近亲属同时申请的,字都签好了,看能不能用我们已经填写好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可不可以变通一下,我们也是提供的法律援助。

     于股长回复说;你去找我们局长嘛。

要求当事人提供《工伤认定办法》规定以外的附加材料

于股长告诉代理人;你们拿着工伤认定申请表到单位去,找单位在用人单位意见栏盖章签字。

代理人回答说;这个问题单位可能签字盖章嘛?

于股长又说;你们先去一下单位,回来写一个情况说明,什么时候去的,在单位找的谁,他们为什么不盖章,我们要这样一个情况说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无人接受

下午,根据于股长提的要求,代理人去了宏达公司,回来后也写了一个情况说明书,工伤申请表也改成于股长提供的表格。当时到甘洛县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时大约三点半,这时全部人在开会。

到四点半时,于股长因为要出差就提前出来了,代理人叫倒于股长,把这次来甘洛的情况跟她讲了一下;希望她能够当面把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接收了。由于当时她忙于要走,就告诉当事人把资料交给她们何局。

到五点时,何学伟副局长散会回到办公室,代理人又把这个情况跟何局讲了。

何局回答说;职业病本身就是工伤,你已经有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不需要在做工伤认定。你要交材料也不能交给我,因为我不是经办人。我们这个部门就两人,于股长不在,你们就下次来。

代理律师意见

      该部门官员不予认可,要求必须在该部门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否则不予受理,刁难当事人不应该带这样的!。以人为本,便民服务!于情于理,都是官人在为难弱势群体,不断增加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不和谐的源头在官人。

一、 要求当事人提供《工伤认定办法》规定以外的附加材料,例如: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工伤所在单位进行是否同意工伤认定盖章,如果所在单位拒绝盖章,必须写一个情况说明,注明什么时候去单位,找的谁,为啥拒绝盖章等情况。刁难当事人不带这样的!

二、 当事人向该部门提供的的证据材料原件,该部门不出具任何手续。理由:“你不相信社会劳动保障局,就不要找我们,你就去找法院,法院要出具收到证据的手续。”粗暴,简单,野蛮,毫无天理的回答,让人感到无语,无助-------公务员的普法任务任重道远。

三、 该部门何学伟副局长解释:“职业病有诊断证明书的已是工伤,不再进行工伤认定,可以直接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何局长如果你业务不熟,不懂请不要开黄腔,多加强学习,不要误导当事人。

依法行政,得提高公务员自身法律素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该部门上述的无理要求及做法没任何法律依据。

附: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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