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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工妹苯中毒 我该怎么活下去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8 21:43 我要评论( )

事件回顾: 吴小群,23岁,一个普通的农村女孩,母亲早逝,和父亲相依为命。因为父亲没有固定收入,小吴小学没有毕业就辍学在家,17岁便外出务工。去年10月开始,小吴来到重庆市璧山县的一家皮鞋厂打工。不料,在一天清晨,小吴突然嘴,鼻同时大出血,送到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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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吴小群,23岁,一个普通的农村女孩,母亲早逝,和父亲相依为命。因为父亲没有固定收入,小吴小学没有毕业就辍学在家,17岁便外出务工。去年10月开始,小吴来到重庆市璧山县的一家皮鞋厂打工。不料,在一天清晨,小吴突然嘴,鼻同时大出血,送到医院后,经医院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突发大病,让小吴父亲甚是震惊,一向活泼开朗,身体健康的小吴怎么就会突发大病呢?小吴和父亲怎么也想不明白,这时他们同时想到了小吴的工作场所----一家小型皮鞋厂,狭小的空间,昏暗的灯光,刺鼻的胶水味。患上这种病会不会与工作有关呢?

  在医生的提醒下,小吴和父亲更是怀疑这病与他的工作有关。小吴在鞋厂里做的是刷胶的工作,每天与胶水相伴,经上网了解到:制鞋胶水里苯含量可达80%~90%,且苯属于挥发性物质,狭小的作坊又没有通风设施,空气中苯浓度更高,长期吸入很容易导致苯中毒,而苯中毒极易引起血液系统疾病。于是小吴在表姐的帮助下找到了重庆市职防院。

  经过对小吴工作环境的实地调查以及结合医院的诊断证明,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认为:小吴所工作的江贵权(个体工商户)处自然通风差,厂区空气中苯含量为每立方米878.8毫克(由璧山县疾控中心现场检测得出)远远高于正常值。鉴定结论为:职业病慢性重度苯中毒。目前,小吴已将职业病诊断结果等相关资料送往璧山县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

    19日上午10点左右,职业病网编辑来到了小吴目前租住的小屋:一间不足10平方米的小阁楼,一张简易的木床已经占据了房间一半,房间内没有任何降温设施,异常闷热。小吴正躺在床上休息,尽管有病在身,但小吴还是强撑着身体坐了起来。和编辑进行了简单的交谈之后,编辑发现小吴是一个极其开朗的女孩子,唯有在谈到父亲时,她的神情才黯淡了下来,小吴说:父亲已经58岁,如果她的病治不好,留下年迈的父亲将如何是好?说到这里小吴已经泣不成声。问其父亲为什么没有在家照顾她,小吴显得更是无奈。

  原来小吴治病早已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并欠下了巨额债务。父亲迫于生活费以及昂贵的治疗费用,只能出去做临时工,由于没有手艺,最近只好在邻居的介绍下在一家废品收购站装卸废铁。就在这时小吴的父亲下班回来了,已是中午12点半,一位苍老而憨厚的老人,满身铁锈,浑身的汗水,已将衣服浸透。父亲的工地离这里很远,为了给女儿做饭,不得不顶着太阳回家。老人家一边做饭,一边和笔者攀谈,他说: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治好女儿的病,自己苦点累点算不了什么。让笔者大吃一惊的是父女俩的午餐只有白米稀饭、炒青菜,这些对于一位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来说不管是能量还是营养素都是远远不够的,老人家无奈地说:现在几乎没有钱了,还得筹钱给女儿买药。

 “为什么不找公司拿钱呢? ” 编辑问道。

  小吴说,虽然职业病诊断结果已经出来,但公司老板从她发病至今也没有露过面,只是托人带给小吴一万多块钱,最近连电话都打不通,小吴现在仅治疗费已花费了6万多元,在筹钱期间,甚至都停药了好几次。小吴告诉笔者她已把相关材料交给璧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受理通知书已经发下来了,可认定结果还得两个月才出来。

 虽然职业病诊断结果出来了,但老板不出现,面对高昂的医疗费,小吴显得无奈,沮丧。

   据了解合川人民政府(小吴是合川人)也为小吴申请了援助律师,并已经向壁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医疗费仲裁。仲裁院将在10月9日对这起职业病维权事件进行仲裁。另外小吴的老板在小吴出事后就关闭了工厂,而这个所谓的工厂是一个注册资金仅仅3千元的个体工商户,老板所有资产也仅只有住房一套,即使工伤等级鉴定出来,也将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小吴告诉编辑现在已经没有接下来的治疗费用了,更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而再生障碍性贫血必须持续治疗,中途断药相当于前面的功夫都白费了,如果要彻底治好,更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介于此职业病网向社会呼吁,希望好心人,爱心团体能帮帮这对苦命的父女走出困境。职业病网联系电话:023-63670338 我们将联合各大媒体继续关注此事并跟踪报道。

为何 我国职业病患者面临鉴定难、赔偿更难的困境?   

    对此职业病网编辑采访了职业病鉴定专家任在鸣医师。任先生说:这主要因为我国的职业病,工伤保险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跟不上新时期的职业病发展需求,如果能像交强险一样由国家,保险公司提前赔付那么就会彻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结合此案职业病提醒法律劳动者需了解以下法律常识:

  1、职业病诊断法律依据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9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40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42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做出职业病诊断。

  2、工伤认定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18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来源;职业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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