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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开胸验肺”医院在维护谁的面子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8 21:43 我要评论( )

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所以我们要处理,好一个不错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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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所以我们要处理,好一个不错的理由啊。看来政府是在维护法律的“面子”。

     因为你这医院没有法律授予的职业病鉴定所以你不能给这病人看病,你的做法让法律很没“面子”。初看来是没有错,但是仔细一想,这医院真的是让法律没有了面子了吗?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看起来为张海超开胸验肺的郑大一附院的确是让法律很没“面子”,请注意是“看起来”。     但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而张海超的用人单位在发现其有尘肺病后不但没有报告,反而将人辞退。并且在张海超之后的尘肺病鉴定上是百般阻拦。而当地的职业病鉴定机构也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使得事态恶化。以至于张海超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在郑大一附院做了开胸验肺这样凄惨的手术。要说让法律没面子的不是郑大一附院,而是用人单位和职业病鉴定机构。        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河南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最终以其确定感染尘肺病而“告终”。而其原来工作的单位以及职业病鉴定机构都受到了处理。原本我以为这件事情“告终”。然而现在看来事情远没有终结。      据《京华时报》报道,为张海超进行“开胸验肺”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受到河南省卫生厅的通报批评。而批评的原因是“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据说相关的医生还被。。。。。        同时我们再仔细看看郑大一附院所做的报告,他并不是做的职业病鉴定,而对一个病人的病情进行了诊断。这应该是一个医院所应该做的事情吧。难道说一个因为工作而得了病生命垂危,此时送到医院而医院却说这个职业病我们不能医,真是可笑!          其实在我看来政府部门所要维护的不是什么《职业病防治法》之类法律的“面子”,而是自己的“面子”。因为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被媒体报道后让他们很被动,他们很没“面子”。而为了防止下一个再“越权”的不给他们“面子”,所以得先从这个开刀,以杀一儆百。      这就叫“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说实话本人之前一直不理解“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意思,这次总算是让我明白了。      昨天卫生部门官员在给记者解释他们处理的原因时举了一个例子:“这就好比一个没有行医资格证的赤脚医生开诊所给人看病,就算他刚好给病人看好了病,但我们不能说它不是黑诊所”。      荒唐真是荒唐,用黑诊所来给一个正规的大医院做比方,这本来就很荒唐。郑大一附院是刚好把病给看好了吗?看来我们的医院的确是不能相信的啊,一个病是刚好给人家看好,怪不得现在的医患矛盾这么尖锐啊。而我找一个比你恰当点的例子,一个结核病人去结核病防治所看病,而结核病防治所说他没有得结核病,但是其他医院都说他是结核病,并且用结核病的治疗方法把病治好了。你能说医院是歪打正着了吗?这只能说明你这专业的医院有问题,你不配当专业的医院。       看到这样一个我自认为十分荒唐的处理,我很为我们担心。因为职业病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遇到,而当你患了职业病的时候。专业的职业病鉴定机构不坚定,而其他医院又怕伤了法律的“面子”不敢医,那我们不是只能等死吗?     如果张海超没有郑大一附院顶着“不给法律面子”的风险开胸验肺,张海超现在会怎么样?张海超们现在又会怎么样?我们现在又会怎么样?                                                         来源:张海超的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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