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2日,解放碑,胡世明的代理律师出示一审法院判决书 首席记者 钟志兵
摄垫江男子胡世明先后在当地3家煤矿各挖过两年煤。被第三家煤矿辞退后不久,他查出患有三期尘肺病,确认为工伤,究竟该哪家煤矿为他的病买单?县政府复议结果与法院判决结果不一。目前胡世明已上诉至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辞退后查出尘肺病
今年60岁的胡世明是垫江县新民镇南印寺村人,曾先后在当地南朝沟煤矿、郭塘湾煤矿和印合煤矿各工作过两年时间。
昨天下午,印合煤矿矿长黄启中告诉记者,2006年3月,胡世明来矿上找工作,“考虑到他是当地人,我就招收了他当采煤工,当时没有给他体检,没有签用工合同,也没有买工伤保险”。
2008年春节后,胡世明被印合煤矿以年纪太大为由辞退。同年6月初,胡世明感到胸闷、胸痛,并咳嗽不止,被重庆市职业病防治医院查出患有三期尘肺病。
县政府:第三家担责
2008年9月初,胡世明被垫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按规定,印合煤矿将赔付胡世明的各类医疗费和生活保障费等费用。该矿不服,遂向垫江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垫江县政府调查后认为,印合煤矿没有证据证明该病是由之前的用人单位造成,所以胡世明的患病应由最后的用人单位即印合煤矿承担责任。
法院判三家煤矿分担
今年3月初,胡世明将印合煤矿告上垫江县法院,要求赔付32万余元各类费用。
垫江县法院审理认为,胡世明所确诊的职业病是多年在煤矿井下工作造成的,他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应按胡从事采煤工作年限分摊。该院一审判胡世明获赔21万余元,由3家煤矿平均分担。胡世明不服该判决,向市三中院提起上诉,仍要求由印合煤矿赔偿32万,三中院称此案已于8月初开庭审理,将择日宣判终审结果。
法律链接
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病人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该法第四章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的用人单位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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