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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尘肺病职工诉广州造船厂医院侵犯健康权_推荐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1:45 我要评论( )

2月21日,陈经伟等12名尘肺病职工诉广州造船厂医院侵犯健康权、健康知情权一案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针对被告是否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以及被告是否存在隐瞒原告病情的行为,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近3个小时的庭审辩论,但法院未当庭宣判。 原告陈经伟

 2月21日,陈经伟等12名尘肺病职工诉广州造船厂医院侵犯健康权、健康知情权一案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针对被告是否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以及被告是否存在隐瞒原告病情的行为,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近3个小时的庭审辩论,但法院未当庭宣判。

原告陈经伟告诉笔者,他经广州广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广州中船龙穴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造船厂)从事电焊工作。“从入职到 2012年7月,我们每年都会去广州造船厂医院进行在职体检,医院都说没有问题。但2012年12月,我在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以下简称职防院)检查,却被检查出肺部异常。”(详见本报2013年12月26日5版)

陈经伟和工友们认为,被告应当检查出原告肺部异常而未检查出异常,且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原告、隐瞒体检结果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健康权、健康知情权。

焦点一:

被告是否已经履行告知义务

庭审中,被告出庭代理人首先否认了2012年以前被告曾对原告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情况。他辩称,2012年以前,被告与造船厂签订了年度《健康体检服务委托协议》,针对船厂员工和协力工进行的体检项目是健康检查,而健康检查不同于职业健康检查,不包括高千伏胸片等项目。他还向法庭递交了职防院出具的《2010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书》等证据以证明被告2012年以前未对原告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随后,被告代理人表示,根据造船厂出具的《关于2012年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处理情况的告知》和原告递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2012年度在岗期间职业体检报告》,可以说明,2012年被告不存在不告知原告体检结果的行为。

对此,原告谭贵秋指出,他们的体检报告是从用人单位处获取的,并非医院主动告知的。而原告援助律师王胜利则指出,被告在2012年5月25日取得广东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之前没有权利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是事实,但原告谭贵秋2012年度职业健康体检是在2012年5月23日进行,也就是说被告在未取得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就已经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属于违法经营。

焦点二:

被告是否存在隐瞒原告病情的行为

庭审现场,被告代理人否认了被告存在隐瞒患者病情的行为。他辩称,谭贵秋等12名原告2012年5月至7月之间在被告处体检,2013年5月后被职防院诊断为“尘肺一期”,时间跨度达一年,且李军伟等3名原告在被告处实施体检半年至一年后,分别在职防院检查,结果都是“未见小结状小阴影”。据此,他认为,在半年至一年前,被告未发现上述3名原告尘肺病的表现特征符合医学诊疗规律。

被告代理人还称,陈经伟等其余9名原告分别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期间在职防院检查,检查结果均显示“双下肺隐约似见散在小阴影”,说明肺部小阴影并不明显,而被告在此之前对原告进行体检,因此会更加不明显,加之被告使用的是传统的高千伏胸片,而职防院使用的是清晰度更高的DR胸片,因此被告在早期未能做出判定符合医学诊疗规律与逻辑,故不存在隐瞒原告病情的行为。

针对被告代理人的说法,王胜利律师指出,12名原告于2012年12月在职防院检查时,均被检查出肺部纹理明显增多、增粗及紊乱。既然《职业病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高千伏胸片符合技术规范要求,那么,职工肺部出现异常的话,被告就应该能够将这些问题检查出来。

王律师还指出,被告提供的《2010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书》的证据表明,原告韦体友和唐秀在2010年就已经被检查出肺部异常。然而,上述2人时隔两年后在被告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检查结果却是肺部未见异常。

此外,王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三份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显示,谭贵秋2013年5月24日被职防院诊断为尘肺一期,2013年11月5日他在职防院进行洗肺治疗后出院。2013年12月13日他到被告处进行胸片检查,结果是心肺膈未见异常。

据此,王律师表示,被告对已经确诊为尘肺一期的患者仍然出具肺部无异常的检查报告,对曾经已经查出肺部异常的患者在两年后检查仍然出具肺部无异常的报告,因此不排除被告隐瞒患者病情的可能。

原告律师:

被告拒不提供病历资料应推定有过错

庭审后,王胜利律师接受笔者采访时称,职业病健康检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职工是否患职业病,从而做出应对,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如果医院发现职工身体出现问题并及时告知,患病职工就可以早点调离岗位,从而安排脱离职业危害的作业,就可以避免身体进一步受到伤害。”

针对庭审情况,王律师表示,由于本案的关键证据——12名原告2012年在该院体检所拍的胸片以及向书章(《被“隐瞒”的病情》一文中化名“老王”)2012年11月27日在该院体检所拍的胸片及病历资料被告拒不提供,因此很难认定其是否故意隐瞒。

但他同时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告拒不提供原告病历资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况且,从法庭已经查清的事实来看,被告在未经批准之前就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的行为已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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