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职工工伤抢救期间单位和职工医疗费用垫付压力,天津市日前发布《关于建立工伤认定及医疗费用结算快速办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建立工伤认定及医疗费用结算快速办理机制,需进行工伤调查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通知》规定,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且已进行预先调查的,一般应现场做出认定决定,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受理后确需进行工伤调查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并做出认定决定。
《通知》适用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患职业病后急需抢救治疗,且在抢救治疗期的前5日内日均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职工。
《通知》还要求,快速工伤认定决定做出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和住院联网结算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优先办理,并开具《工伤保险住院资格确认书》,做到即时办理、立等可取。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到《工伤保险住院资格确认书》当日,对该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联网结算前已经垫付的住院费用,社保经办机构优先予以审核拨付。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拒不依照有关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及待遇申报手续,造成工伤职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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