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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方案_推荐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1:46 我要评论( )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3〕5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3〕5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统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相关信息,掌握企业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统计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化工、有色、冶金、建材、轻工、机械行业的各类企业以及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矿商贸企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详见《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

三、工作进度

计划于2013年9月至11月10日进行。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期间,统计期为2013年1月1日至10月31日。

(一)会议培训阶段(9月2日至9月13日)。 省安全监管局研究筹备,召开全省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推进工作视频会。会议内容:安排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讲解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的基础知识和统计分析系统操作方法;各市(州)、县(区)安全监管局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及统计人员参加;市(州)、县(区)安监局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业务培训。

(二)数据收集阶段(9月14日至10月31日)。按照属地分级的原则,县(区)、市(州)安监局组织企业填报。

1.要求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收集相关统计数据。

2.各企业认真填写《2013年度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ZWA表),于10月31日前报送所在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

3.有关中省属企业要督促所属分公司在属地认真填报。

(三)汇总分析阶段(11月1日至11月10日)

各县(区)、市(州)安监局做好基础数据审核和汇总分析工作。对《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表》(ZWB1- ZWB4表)及统计分析报告,要求县(区)安监局于11月4日前报送市(州)安监局;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安监局于11月7日前报送省安监局。省职业卫生监督所具体承办此次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联系人:省职业卫生监督所叶红、卢春光,电话:0431-88939522,88910706;邮箱:yehong76732@sohu.com;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监总局。省局职业卫生监管处联系人,李晓文,电话:0431-85096338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重视,抓好落实。各县(区)、市(州)安监局要提高对职业卫生统计工作的认识,要本着对劳动者职业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心组织,督促指导企业认真执行《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可选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此项工作,协助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和执法检查等工作。

(二)加强指导,按时上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企业做好培训、数据收集,不得不报、漏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在报告期内按时统计上报。认真做好数据审核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工作中发现企业不积极填报,且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或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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