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监管局:
根据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石材加工、金矿开采等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桂安监安健〔2013〕10号)精神,结合全区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部署,为切实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水泥生产、石材加工、金矿开采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的职业病危害,现决定对全区重点行业企业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1、今年市级安全监管局对重点行业企业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及开展情况;
2、目前全区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
二、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听取各地开展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汇报。
2、查看资料。查看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专项治理工作相关文件、会议、执法检查资料,职业卫生日常监管台账。
3、抽查企业。抽查列入专项治理的水泥生产、石材加工、金矿开采等行业企业。重点检查企业相关人员参加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情况,以及企业对生产工艺流程中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重点环节、关键部位的自查情况和整改取得成效。
4、综合评价。督查组根据资料和现场查看情况,对照《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检查表》进行综合评分,提出反馈意见。
三、督查组成及时间安排
督查共分两个组,由区局、区安科院相关人员参加,定于9月5日—20日进行,各市督查的具体时间安排,由各督查组与所督查市局沟通商定。每个市的督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天。
1.第一督查组
组长:方建新 区局职业健康处处长
组员:区安科院专家
负责督查南宁、河池、百色市局
2.第二督查组
组长:莫伟忠 区局职业健康处工作人员
组员:王佩鑫 区局职业健康处工作人员
区安科院专家
负责督查柳州、贵港、贺州市局
四、督查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此次督查是全面了解今年专项治理前阶段工作开展情况、推动下一阶段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本地区前期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有针对性地推进下一阶段治理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2、精心准备。各地要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和相关备查文件资料。督查组在每个设区市随机抽查3—4个重点行业企业的专项治理情况。
3、认真总结。各督查组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督查工作,如实填写《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检查表》,及时总结、反馈督查情况。区局将依据督查情况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予以通报。
联系人:王佩鑫;联系电话:15347710158;电子邮箱: lqwpx@163.com。
附件: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检查表.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30日
附件:
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检查表
检查人签字: 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名称
企业类型
地址
主管部门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分管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主要原辅料、产品
主要生产工艺
职业病危害因素
在岗职工总人数
接触职业危害总人数
女工总人数
接触职业危害女工数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未检测□,未定期检测□,定期检测□;(相关指标:均不超标□部分超标□均超标□)
职业健康检查
岗前 人 岗中 人 离岗 人 疑似职业病人 人 职业病人 人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整治情况
一、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1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政策、标准。
2是否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3是否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4是否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5是否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并纳入目标管理。
6是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7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警示与告知制度、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8是否建立健全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9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10是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
11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前期预防
1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是否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是否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
3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是否纳入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4建设项目是否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是否通过设计审查。
5建设项目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
三、材料和设备管理
1是否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2是否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3使用的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要求。
4对所采用的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是否隐瞒其危害。
5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是否有中文说明书。
6是否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7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是否有中文说明书。
8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是否有中文说明书。
9是否将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嫁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10是否接受不具备防护条件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1有毒物品的包装是否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四、工作场所管理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生产布局是否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高毒工作场所与其他工作场所是否有效隔离。
3是否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泄险区。
4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源储存场所是否设置警示标识。
5核设施、辐照装置、放射治疗、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工作场所是否设置安全连锁和超剂量报警装置。
6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是否设置警示标识。
7高毒作业是否设置车间沐浴间、更衣室、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1是否进行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2是否每年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检测与评价,识别、检测与评价是否全面,检测与评价结果是否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否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检测、评价结果。
3委托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有资质,其检测项目是否在省级计量认证认可范围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与评价是否科学、客观、真实,有无不良记录。
4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是否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是否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是否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才重新作业。
六、职业危害告知
1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是否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是否载明并告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情况。
4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是否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5是否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结果,对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是否告知本人。
七、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1是否配备数量齐全并且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2是否正常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是否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有效运转,是否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使用、维护、检修、检测等相关记录台账,是否存在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情况。
3是否按相关标准制定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是否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4是否建立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与更新登记和使用记录。
5劳动者是否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6是否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八、职业健康监护
1是否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与周期是否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是否如实告知劳动者。
2委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检查结果是否科学、客观、真实。
3是否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是否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4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是否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5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是否存在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情况。
6是否建立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是否如实、无偿为离开单位的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盖章。
7是否及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8是否安排未成年工或童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是否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9是否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九、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1是否制定并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是否定期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报安监督部门备案。
2是否配备较为完好的应急救援设施。
3是否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冲洗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是否有维护、检修记录。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是否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是否及时报告市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十、职业卫生培训
1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是否持证上岗。
2企业是否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十一、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1是否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2是否存在拒绝、阻挠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安监部门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现场调查或取证的情况。
3发出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时,是否及时向卫生、安监部门报告,发现确诊职业病病人时,是否向人社部门报告。
4是否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是否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是否积极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
6是否积极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7是否调离和妥善安置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
十二、群众监督
1是否建立工会组织。
2是否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
3是否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
4是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5是否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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