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非常微妙和复杂的问题, 也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最重要的活动之一。劳动关系和谐与否影响着企业的健康发展,员工的幸福感受,以及社会的平稳安定。劳动关系是指建立在雇佣关系之上的代表雇主利益的企业经营者及其组织与员工及其工会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
在过去的十年,为应对国有企业改制和私营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劳动关系问题,我国加强了针对劳动关系领域的立法活动。无论是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员工权益的《工会法》,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是以保护劳动者基本利益的新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标准的《最低工资规定》、以及《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等等,都对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些法律的建立使得我国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基本形成。
然而,过去的10年也是我国劳动关系冲突逐渐增加的十年。其中,在2011年我国劳资关系冲突的原因中,劳动报酬仍然占据了很大的比例,达到了42.6%,社会保险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则分别占到了31.9%和25.5%。正如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认为“商业企业及公共服务机构都是社会的重要器官。他们并不是仅仅为了自身的目的而存在,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殊的社会目的,并旨在满足社会、社区或个人的某种特别需要而存在”。因此,劳资矛盾、劳资利益的失衡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也阻碍了经济发展。研究表明,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与经济增长有着正向相关关系,劳动关系的改善可以推动经济健康发展,不仅有助于经济社会问题的解决,也可以从根本上改进社会问题的条件和基础。
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政府不仅需要加强立法,保障劳资双方的权益,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雇主的侵犯,更主要的深化收入分配机制改革,缩减财富两极分化,还需要提高最低工资水平,提高底层员工生活待遇;让每一个劳动者拥有公平公正的机会,获得应有的待遇,过上体面的生活。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是现代社会的细胞,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因此彼得·德鲁克认为“为了使组织机构能够正常运转,企业要作出应有的贡献”。一个优秀的企业,不仅仅要创造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更需要给员工带来幸福;企业的目标应是“实现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幸福”,要致力于保护员工的福利,强调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让员工和企业结成“命运共同体”。企业需要忠诚、有能力的稳定员工队伍,才能生存和发展;而员工依赖企业的相对稳定平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实现自己的价值和理想。因此,没有雇员的合作以及和谐的劳动关系,企业的发展将无从谈起,在雇员与雇主之间创造并保持良好的雇员关系符合所有人的利益。从员工的角度来看,发挥自身的才能,努力为企业创造价值,实现员工与企业的良性互动,是获得满意收入的基础,也是实现自我价值的体现。
“中国梦”的本质内涵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和社会和谐。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或者企业与员工出现对立的局面,必然影响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实际利益,甚至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造成社会不和谐局面。因此,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让每一个企业健康发展,为利益相关者、为社会创造价值;让每一个员工都能安心的工作,获得满意的收入;那么员工就会更加幸福,社会才能更加和谐,“中国梦”才会圆梦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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