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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1:47 我要评论( )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的规定及省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吉编行字〔2012〕146号)的精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属企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的规定及省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吉编行字〔2012〕146号)的精神,为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的认识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建设单位加强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据2012年统计,全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木质家具制造、水泥生产、石材加工、冶金、汽车4S店等十个重点行业(领域)企业714户中,有81户履行了“三同时”手续,仅占11.34%。一些建设单位注重建设项目进度,而忽视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因此,随着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的划转,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建设单位特别是存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加大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属地监督检查、分级负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明确监督检查内容。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一是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是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二是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是否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三是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四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是否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审查。

一是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是否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二是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是否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

三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是否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四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是否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是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是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三是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是否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是否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单位是否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四是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是否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五是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是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

六是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七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二)严格规范监督检查。

制定《执法检查表》,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严格公正执法。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并视不同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作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作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对于正在施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作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规定组织审查。

对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就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申请验收。

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如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停产整顿,并限期改正。

对2013年3月1日以前投产运行的建设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以后每年至少一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将检测、评价结果必须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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