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w-jb-2015-014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以下简称《决定》),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为落实《决定》,国家安监总局对2013年7月2日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施行说明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进行了修订,市安监局也对《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3〕107号)文件中《专家对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表(试行)》(附件13-2)及《安监部门对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申报文件资料的审核(审查)表》(附件15-1)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内容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 专家对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表(试行)
3. 安监部门对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申报文件资料的审核(审查)表
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六条施行说明
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八条施行说明
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施行说明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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